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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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国内的借鉴国内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完善国内保险监管体制的对策是: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摸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一、国内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国内保险市场上,有相称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重要由别人来承当和享有,她们没有实现

2、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重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公司,在缺少有效监督机制的状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与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她的回扣作为一种衡量原则。2.部分保险人产权仍然不明晰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国内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公司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限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状况导致

3、在其经营上不仅要追求微观赚钱的目的,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步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少,导致保险公司不顾公司长期发展,追求公司短期指标。(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波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诸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别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限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尚未能完全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一方面,它一定限度上克制了保险公

4、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限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用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很难对最后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少鼓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注重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由于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成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种主线因素在于她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状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足发挥。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因此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本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持

5、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少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也许作全面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程等真实状况很难让投保人所理解。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3月,在处在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阐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部分保险

6、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另一方面,保险中介的内控单薄。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状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特别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国内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在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也许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代理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某些保险公司对兼

7、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她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步,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一方面,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限度较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外扩张。西

8、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谋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某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节。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示偿付能力不够充足的保险公司采用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

9、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本(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种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种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长处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

10、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老式业务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老式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规定。(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重要体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公司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涉及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种集团公司部监管

11、;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始终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构造,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始终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浮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渐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因素是,老式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的,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进一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渐淡化,市场竞争日趋剧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的,单一的稳定性目的转为多维目的,即稳定性目的、效率目的和扩张性目的。于是,西方发达国

12、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五)保险信息公开化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原则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本。(六)保险监管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世界各国均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规定,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

13、被监管对象导致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补偿。 三、完善国内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产权边界清晰是公司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产权清晰,因而她们为利润最大化目的所驱动,一般不采用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她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备及处置资产的准则,保证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国内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公司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老式保险公司的产权构造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

14、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公司制度,只有这样,才干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干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拟定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本上,应当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节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增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近来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

15、营多样化方略、剧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长了保险业的风险限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行,标志着国内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本上,应当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状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步,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基本,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内恢复保险业才二十近年,保险市场构造垄断限度相称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性明显。此外,国内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仍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阻碍保险监管机构的对的决策。这些状况表白,国内目前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少必要的微观基本,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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