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2676031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京工业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31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和集团规模采购优势,完善物资设备采购制度,加强对物资设备招标、议标等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物资设备”是指我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各类设备、家具、耗材等。 第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分“询价采购”与“招标采购”。实行招标管理是我校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是旨在我校事业发展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

2、四条 招标与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允许弄虚作假。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坚持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投标方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二章 询价采购第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凡纳入校计财处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经费(包括校拨经费、创收分成经费及科研经费)购置单台(套)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多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谈判,并进行择优选用的方式。第六条 学校询价采购物资设备的原则是:由使用单位提出技术要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统一采购;特殊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可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由使

3、用单位自购;单价(批量)在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二人以上集体采购。并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目录中的物资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招标采购第七条 成立 “校招议标领导小组”,由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第八条 凡纳入校计财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经费包括校拨经费、创收分成经费及科研经费购置单台(套)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须由学校进行招议标采购。符合省政府招标采购办法和南工财20029号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

4、定进行招标采购。第九条 招议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议标领导小组通过报刊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议标领导小组向具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专用物资设备例外)。 第十条 根据项目(使用)单位对技术物资设备的要求,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制定招标文件,也可以委托事务所根据项目内容制订招标文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发标。根据标书内容多少,学校可以向投标方收取一定的标书材料费。第十一条 招议标物资设备原则上项目(使用)单位对物资设备品牌的要求只作参考,不受限制,特殊要求协商解决。招议标物资设备标底应由

5、相关专家根据物资设备技术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项目(使用)单位不能参加投标。如实行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的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三条 为保证招议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首先确定本次招投标中标方式(最低价、中间价、接近标底价,议标综合表决),然后对参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审查、确定中标人,物资设备招标的评议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不符合学校招标书内容和要求的投标书可视作废标。第

6、十四条 招议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参与投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通知中标单位,并会同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并通报投标单位,取消在我校的两年投标资格。第十九条 校计划财务处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书进行财务结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物资设备招标的日常事务,做好各招投标文件的归档工作,并按采购管理办法做好售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校招议标领导小组成员对招标过程应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招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举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南京工业大学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