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改制中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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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改制中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畴 具体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国家对于企业改制过程当中引发的纠纷范围进行了归类,属于人民法院管理的包括债权转让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在分立过程当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改制过程当中的一些民事纠纷等。 国营企业改制的前提不能是建立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之上的,相信各地政府在审批国营企业改制方案的时候也一再强调过这个问题。但国营企业改制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肯定多少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的。那么,企业改制中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畴?一、企业改制中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畴?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

2、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二、最高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了企业改制诉讼中的重要实体问题的同时,也就改制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与明确。1、在受案范围上,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

3、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具有主体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备可诉性。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的纠纷,当事人(指政府行政行为指向的直接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纠纷源于政府机关(行政主体)与其下属的企业(相对人)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且争议属行政争议,因此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国有资产管

4、理局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依据。所以,解决企业改制纠纷应该首先明确争议各方的主体身份和争议性质,然后视情况进入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2、企业改制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指对被告或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这要依诉讼的争议内容来明确。对于债务纠纷,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约定,依约定的内容确定;若被改制企业仍以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的,则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的债务;若被改制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或注销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遗漏或隐瞒债务,则根据有关除权期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若是留下空壳企业以逃

5、废债务的,要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对于其他纠纷,如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纠纷,则直接以争议双方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使责任主体不易确定。这时,就应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综合加以判断。三、司法解释中的实体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改制文件,对于已进行的企业改制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其效力:(1)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

6、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但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应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2)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财政局)确认和批准。(3)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4)改制涉及到对国有资产

7、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登记的,一般不发生(产权变动)改制的效力。(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当然,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以内。(6)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以避免因为宣布改制无效而引起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安定因素。(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没有登记的,应督促其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具体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国家对于企业改制过程当中引发的纠纷范围进行了归类,属于人民法院管理的包括债权转让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在分立过程当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改制过程当中的一些民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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