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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综字第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指导各试点城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勘察设计司联系。其它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城市和准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建设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
2、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第三条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第四条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
3、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七
4、条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凡经审查不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第九条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
5、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实施。可和委托设计质量监督机
6、构、中介审查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审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审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审查技术条件的建筑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受委托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审
7、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第十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59号部长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勤奋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应予表扬奖励。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由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审查的,应本着自收自支,不以赢利为目的原则收取咨询审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原则上在各设计审查试点城市试行。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办法,逐步推广。第二十二条各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1998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