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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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

2、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

3、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08版: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也就是说,从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收支是要分别独立的调回境

4、内或汇出境外,不得轧差清算,更不得滞留境内(境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法规有明确允许代收代付的规定中,

5、关于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但仅限于特写的跨国公司/且资金对象是非贸易,仅此而已,贸易项下,除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外,并未多见。人民币代垫款收付问题文件: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建议一:放宽一些背景真实需求合理的代垫款项收支按照条例第40条第及59号第2条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币垫付的外汇款项:quote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

6、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quotequote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quote但实务中以下实际收汇业务有真实性背景,却无法办理收汇。1、境外投资方转让其对境内企业股权给境外其他企业,转让收益来自于境内,应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此境外投资方在境内没有账户,因此其缴税过程只能通过境内投资企业代理办理。此处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内企业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

7、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目前似乎没有正常合法的方式进行此类操作。2、境内机构A向境外机构B以FOB方式出口货物,约定运费部分包括产生的增值税由境内企业A代垫,外币支付的运输发票由境内运输企业开给境内企业A,外币代垫运费部分可由B汇入偿还给A,但运输发票开具后的增值税(人民币缴纳),B无法汇入。比如,境内代垫运费10000美元,境内代缴增值税人民币11645人民币(1700美元折算结果),运费因外币方式代垫,可以汇入,增值税因以人民币方式代垫,按文件规定,不能汇入.3、境外关联企业员工来境内企业出差,一些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的住宿费(由境外关联企业承担)由境内企业代垫,同样面临以上问题。综上,部分业务金额较小,却又真实背景,但没有正常的处理渠道,建议监管部门能够对于此类正常合理需要的小额代垫费用予以放开,比照服务贸易相关规定按照金额大小设定审核权限。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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