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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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低于10年,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那么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在5年-10年之间的,则给予的医疗期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的,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5-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10年到15年的则为12个月,15年到20年的为18个月,超过20年的则医疗期为24个月。 一、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

2、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

3、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二、医疗期可以延长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根据规定,确定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期一般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是不能痊愈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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