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例 - 反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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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Z公司)诉被告北京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祈求。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行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有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措施,并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摸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原告唐山Z公司诉称,由于其减少了对X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成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减少。而被告这种运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

2、进行屏蔽的行为,违背了国内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祈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被告X公司辩称,被告的确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用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行该措施的因素是原告的网站设立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惩罚。但是,该项惩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X搜索中的自然排名成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成果。另一方面,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少事实根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

3、断法所称的有关市场。因此,祈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祈求。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觉得,一方面,认定经营者与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固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可以予以精确拟定的状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合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有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措施及有关基本性数

4、据的证据可以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拟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并不严禁公司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严禁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所实行的,可以影响市场构造,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行的行为具有合法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严禁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成果实行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惩罚。被告在其网站的有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X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

5、及针对作弊行为的惩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理解X搜索反对网站设立“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行惩罚。并且,其惩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立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的确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行是为了使搜索成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顾客的利益,同步,既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用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行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合法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

6、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祈求缺少事实与法律根据,我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祈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表达与否上诉。宣判结束后,该案承措施官佟姝接受了记者采访,并针对“有关市场”概念、为什么没有认定X具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对于记者提出的“有关市场”概念问题,佟姝法官回答到,有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种非常重要和基本性的概念,在对任何垄断行为进行讨论之前,都要一方面定义“有关市场”。这里的“有关市场”与我们一般所说的涉及形形色色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不是同一种概

7、念,“有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期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畴,在这一范畴之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替代性,并存在着竞争关系。对于判决中没有认定X具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佟姝法官解释,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与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我们觉得不具有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力,因此,我们对X在本案中与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基本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此外,公众所提到的“使用率高”、“出名度高”等等概念与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是一种概念,后者一般要通过严密的经济分析的过程才可以予以拟定。佟法官还就此案与其她正在审理的反垄断案

8、件相比,所具有的特殊之处进行了阐明。她表达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措施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面临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挑战,在对反垄断法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步,我们还要对案件当中所波及的与互联网技术有关的,例如搜索引擎的工作机制问题、反作弊措施的实行等问题进行分析,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密切结合是本案中的亮点,固然也在一定限度上增长了我们的审理难度。案情成果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祈求缺少事实与法律根据,我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祈求

9、。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表达与否上诉。有关法规一方面,认定经营者与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固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可以予以精确拟定的状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合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有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措施及有关基本性数据的证据可以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拟定

10、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并不严禁公司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严禁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所实行的,可以影响市场构造,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行的行为具有合法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严禁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成果实行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惩罚。被告在其网站的有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X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惩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理解X搜索反对网站设立“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行惩罚。并且,其惩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立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的确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行是为了使搜索成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顾客的利益,同步,既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用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行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合法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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