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10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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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100个问题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明显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2、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气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需签劳动合同吗? 答: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4、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殊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起先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记。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牢固

5、践的根底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原那么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那么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允;3、同等自愿;4、协商一样;5、诚恳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那么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同等自愿;2、协商一样;3、不得违法。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允”、“诚恳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表达了“公允”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恳信用”对于倡议诚恳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

6、立也起到了踊跃作用。 七、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需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但凡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八、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事实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7、同的,假如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 九、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必须程度上削减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方,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

8、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详细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连续到达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到达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连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可以

9、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一、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躲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要留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旧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状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十二、劳动合同

10、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三、劳动合同必需具备什么条款?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

11、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酬报; 社会保险; 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四、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样的根底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展自主约定。 十五、劳动合同中对劳动酬报约定不清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酬报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12、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报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方法。这在必须程度上也削减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十六、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假如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1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必须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七、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十八、劳动者试用

14、期的工资有规定吗?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展了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那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紧要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紧要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紧要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须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十、试用期期间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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