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2647235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北省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内容提示:一、实行范畴和对象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农垦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七、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八、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基本养老保险九、中央在鄂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十、三资公司、私营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十一、行业移送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十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节一、实行范畴和对象 我省境内的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私营公司等城乡各类公司及其职工,城乡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 职工

2、本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记录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记录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例: 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3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公司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可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不超过本地公司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进入社

3、会统筹基金。 4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缴费 1公司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公司缴费在税前列支。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标GB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种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额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所有记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从公司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在同一统筹范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

4、于多种因素停止工作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存,不间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3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或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所有储存额随同转移。 4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能挪作她用,不能提前支取。 5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他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余额所有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6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告知本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免费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

5、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措施,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湖北省”。 (二)有关政策规定 1对原获得全国或省级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公司可通过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加以解决。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原则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后来的基本养老金调节。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节。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尚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宣布其无罪,

6、被通辑或在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3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原则的,可按最低原则补齐。养老金最低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对多报冒领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如数追回,并根据有关法律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农垦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行范畴和对象 凡我省农垦公司及其职工均应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公司和职工,按照本地统一的城乡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措施执行;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措施。 对于上述公司中 7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

7、费基数: (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 2)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农垦公司所在市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农垦公司所在市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所在市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所有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以40%为基数;上年度农场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农场职工平均

8、工资为基数。 2缴费比例: 参保的农垦公司(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城乡公司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公司按 20%缴纳,职工个人按8%缴纳。 3缴费措施: ( 1)在核定或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应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核定和征缴;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农场整体进行核定和征缴;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 ( 2)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核定的确无力缴费,也无资产可变现的公司职工,可按其重新就业方式参保,农场为分派了土地,身份变成了从事农业生产职

9、工的,按照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措施参保;找到了新就业单位的,随新单位一起参保;自谋职业或成为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的,可按城乡灵活就业人员措施参保。对1995年终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的持续工龄的时间及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上述第(1)项规定执行。 4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 1)原未参保的农垦公司新参保时,对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应按历年个人帐户规模由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补缴。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至300%范畴内选择;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6

10、0%。 ( 2)本措施实行前未参保的已退休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1农垦公司和职工参保后,由本地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种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的规模,与城乡公司职工个人帐户规模一致,即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 2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和职工,补缴资金到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补建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职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则1996年至6月30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应从新参保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前已退休的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

11、并结合农场实际发放原则和本地公司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拟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加上工龄补贴和调剂金拟定。工龄补贴按1年持续工龄1元的原则发放;调剂金由各地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并结合参保后从事农业生产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拟定。 核定或拟定后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核定或拟定的养老金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 2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参与工作,参保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地城乡公司职工计发养老金的措施计发。 ( 2)从事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

12、由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构成,其计发基数为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具体计发措施为: 月基本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过渡性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至退休当年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1.2%1995年终前视同缴费年限;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补贴原则,由各地根据农垦公司参保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原则,按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城乡公司退休人员月综合性补贴原则的一定比例进行拟定。 ( 3)实行统帐结合后参与工作的农垦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3、构成。其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应以退休时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应以退休时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 4)农垦公司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他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公司缴费中划转到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 5)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个月和10个月原则,发给丧葬补贴费和遗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

14、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本地上年度农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 3个月和10个月的原则,发给丧葬补贴费和遗属抚恤金。 六、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行范畴和对象 1在我省城乡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营业场合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合计每周工作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 2原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乡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基本养老

15、保险。 3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乡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文献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乡就业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手续当月起缴纳保费,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但不能通过往前补缴保费方式增长实际缴费年限。 2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公司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乡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本地社保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3本地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参与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公司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初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本地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持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费。 4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因素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原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持续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规定补缴保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