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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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 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 中心。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业务。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 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 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运行 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 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 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等。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 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

3、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 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 议,收回孵化场地。、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 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2、同时,我们可为入驻企业向省、市科技部门申报项目扶持资金、 专项发展基金等

4、服务。五、 孵化企业毕业及退出1、孵化企业通过3 年左右的孵化后,应离开孵化场地,实行自主经 营,自我发展,以便再接收新的孵化企业。对于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产品市场暂时未打开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 对毕业企业引导其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做好跟踪服务。2、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企业通过孵化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及以上的,予以毕业:(一)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在孵化基地内有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 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总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 有 5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5、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 力。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一)孵化期满3年5 年的企业;(二)经整改后考核仍不通过的企业;(三)违反孵化协议有关规定的企业。六、 附 则 1、孵化企业应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 业园的孵化服务。2、本管理办法由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负责解释。3、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入孵流程图拟进驻企业或项目持有者提出入园申提供讲驻由报材料、填写入园由请表讲驻条件协调、审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房F蘇日赁协议缴款、编制验资报告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企业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划转资金房屋场地的装修、发放钥税务登记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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