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城古堡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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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古堡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内长城古堡的保护,标准长城古堡的合理利用,开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省长城保护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县域内长城古堡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方法。本管理方法所称长城古堡,包括本县境内长城段落、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及其相关设施、遗存等。第三条长城古堡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那么,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

2、县的长城古堡保护工作,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的长城古堡保护规划,特别是国家级长城点段的规划,建立长城古堡保护联席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长城古堡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年初要和长城所在的乡镇政府签订长城古堡保护责任书。第五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具体承当本县域内长城古堡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长城古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县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县宣传、发改、司法、教育、公安、财政、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战、审计等文物保护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

3、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古堡保护工作。第六条各乡镇和长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第七条县乡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要对在长城古堡保护方面做出奉献的单位、个人、社会力量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境内现有长城94公里明长城84公里,汉长城10公里,二边段属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其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其保护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预防为主、分段管理,对长城本体和环境风貌进行整体保护。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规划纳入本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中。并组织编制本县域内重要长城的保护详细规划,报省文物局同意后

4、,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文物局制定的长城古堡日常养护规那么,做好本县内长城古堡的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第十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要根据县域内长城的地段类型、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要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的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长城保护机构等。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第十二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

5、利用效劳中心要推动长城古堡保护“五纳入,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市文物局备案。长城记录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对长城的巡查、维护、养护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三条县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要招募长城保护员,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职责和待遇等,并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培训,发放统一制式证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长城保护员负责对县域内长城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县文物局要加强长城古堡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长城古堡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县文物保护与利用效

6、劳中心在对县域内长城古堡进行保护维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修缮和加固长城古堡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原那么,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古堡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古堡。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

7、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撤除、穿越、迁移长城。第十七条在长城古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十八条对长城古堡进行勘察或者田野勘探应当运用考古学方法,不得使用重型机械等对长城基址进行破坏性挖掘、勘探。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长城古堡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县文物局批准,对长城古堡点段进行认领保护并签订认领协议,履行保护义务。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

8、个人不得将长城古堡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一条长城古堡建筑构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禁止从事以下危及长城古堡安全的活动:一取土、取砖石、种植;二开沟、挖渠;三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五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六架设、安装与长城古堡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七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八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九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古堡举行活动;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研究利用第二十三条长城古堡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和

9、经济效益相统一,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抗战精神中的独特作用。做好县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规划和长城文旅融合工作。深化“一带一路长城古堡文物交流合作。第二十四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要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古堡保护科学研究。鼓励县长城古堡保护学会、县长城保护协会、县长城旅游摄影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第二十五条将长城古堡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要有明确的保护利用单位,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

10、建立保护标志、档案;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四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长城被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县文物局应当与利用单位签订协议,将保护责任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六条参观游览区根底设施不得对长城古堡本体、长城文化景观及其周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第二十七条鼓励志愿者、自愿效劳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以杀虎口、十三边、三十二、二边段等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长城历史,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制定长城古堡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长城重要点段进行定期抽查,对长城保护员工

11、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县域内94公里长城每年至少进行2次全面巡查。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本县域内长城古堡的执法巡查,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留存文字、影像资料,建立执法巡查档案,依法查处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应当公布长城古堡保护举报 或电子邮箱。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县文物局XX县区文物保护与利用效劳中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长城保护协会等单位的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长城保护进行舆论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文物局XX县区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二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三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的;四在长城古堡上烧烤、搞音乐派对等其他活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行政机关人员、长城保护员未履行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长城损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XX年10月8日起施行。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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