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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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自觉承担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行为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方

2、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方案,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效劳,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效劳、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根底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标准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方案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方案生育合同,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方案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

3、心行动。(5)落实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方案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阔会员带头实行方案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阔群众学习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宣传方案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开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阔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效劳;(4)参与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反映广阔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催促方案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

4、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方案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平安有效的权利,在方案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方案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方案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方案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

5、方案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本社区育龄群众在方案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婚姻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

6、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方案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 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 、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方案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方案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方案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方案生育奖惩 第九条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

7、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2023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开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方案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

8、20230元的处分。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20230元的处分;(2)违反方案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方案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方案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方案生育居民的优先和

9、奖励等。 第十二条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2023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社区居委会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xxx社区居委会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方案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

10、象。 第三条实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方案生育可持续开展。 第四条方案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方案生育专干原那么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年度人口方案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效劳。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方案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

11、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方案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分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方案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方案生育居民自治,在方案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方案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

12、民有权越级举报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发动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参加方案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方案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

13、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方案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立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2023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

14、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方案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方案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

15、、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根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根本信息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方案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那么(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分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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