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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增强员工爱护公司电子产品 【电子产品主要包括 (但 不限于)以下产品: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投影机;移动 硬盘、U盘;汽车导航仪】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电子产品在日 常工作中能正常、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免公司财产的损坏和流失,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严格遵守电子产品 使用、保管方法, 自觉爱护公司财产的教育,要经常进行检查和认真 维护,确保电子产品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电子产品使用和保管 人员要本着对公司财物认真负责的态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事故者, 应予以赔 偿。(一)不
2、遵守电子产品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二)擅自拆卸电子产品零部件,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电 子产品性能及操作规定程序而恣意使用电子产品;(三)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 遗失;(四)电子产品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遗失;(五)因防范不严造成电子产品被盗;(六)出差、出国途中所携带电子产品在车、船、飞机或旅店被 盗;(七)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的。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丢失者,可酌情减 轻赔偿:( 一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 致造成损失;(二)在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 爱护电子
3、产品, 偶尔疏忽以至于 造成损失;( 三 )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 较好。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电子产品损坏事故,经核实确认可免予 赔偿。( 一) 正常使用,由于电子产品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条 件下造成损坏、损失;( 二) 由于电子产品使用年久,已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自然损耗、 损坏;(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经公司核查 属实后。第六条 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事故的责任区别。( 一) 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坏、遗失者,由个人赔偿;( 二) 因单位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范不严者,由单位赔偿;( 三)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电子产品带出
4、厂区,造成损坏 或遗失者,须加重赔偿;( 四) 属于被盗并有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可以酌情相应减少或减 免赔偿;( 五) 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第七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电子产品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 值按下列计算:1、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失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 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损失或丢失的电子产品零配件, 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第八条 损坏丢失电子产品的赔偿,由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 节、电子产品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 情况等全面考虑,
5、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第九条 上述情况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进 行计算。( 一 ) 电子产品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下式计算:赔偿金额=原值 鴻偿比例劝口权系数赔偿比例=(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二) 电子产品超过折旧年限,按下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评估价值 劝口权系数赔偿评估价值不低于原值的10%。(三)折旧年限和加权系数如下:折旧年限:电子产品类5-8年;加权系数:01 (视事故严重程度及损坏或遗失物品价值大小而定)序号事故类型产品价值(元)加权系数等级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100-20000.1-0.3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2000-100000.4-0.6310000以上0.7-1第十条赔偿处理顺序(一)电子产品发生损坏或遗失事故后,由责任人书面叙述损坏 或遗失原因,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 报人力资源行政部,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总经理。(二)电子产品损坏或遗失的赔偿责任人,经过人力资源行政部 确认赔偿金额后,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向公司申请 分期偿还,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部向责任人催 缴。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 般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并令其进行检讨, 情节严重的应予通 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故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