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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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规定一、采伐试点的原则1、生态优先的原则。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 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 量采伐。3、坚持重点的原则。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 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 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二、试点的对象 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 过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 21 年以上,松类 4

2、1 年以上。三、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过成、过 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 5 公顷,伐块间 至少要留 3050m 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 行采伐。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的透光抚育, 要求郁闭度不低于 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 40%或蓄积的 30%,生 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 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 30%或蓄积的 20%。 四、采伐申请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 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

3、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 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五、采伐作业设计 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 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 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 设计。六、作业设计依据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 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 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 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 坚决杜绝

4、“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七、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查国有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面积 50 公顷或采伐蓄积在 1000 立方米以 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50 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量超过1000 立 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集体和个体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 局审核批准。八、采伐公示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按拟 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 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和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 地公示;采伐集体、个体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方可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后,要将

5、采伐执行情况,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请书、采伐作业 设计批复、林木权属证明、承包经营者还需提交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发放;集体、个体的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经主 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 可证。采伐者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除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育林基 金之外,还需向县林业局按20 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 证金。十、伐区拨交 组织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 交必须做到

6、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县林业 局林政及业务主管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 四方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采伐。十一、实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及作业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 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 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时限采伐。年12 月 10 日全部完成采伐试点作业。十二、青山检尺 县林业局要组织检尺人员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 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 积达到伐块面积的 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 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

7、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为了提高 森林资源利用率,梢头、枝丫等剩余物,应及时运出伐区销售利用, 运往县外的,应到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件。十三、伐区验收 国有林场采伐结束后,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体林木 采伐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 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由验 收人员签名负责。木材经营者凭验收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十四、迹地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 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 月底 前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十五、迹地验收 对采伐迹地,由市、县级

8、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 并负责对其验收。验收标准为: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 后的保存率必须达到 80%以上,对刺槐林采伐迹地一定要加强管护, 及时进行抚育,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 更新。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更 新保证金。十六、木材经营许可 木材经营者必须具备场地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方可向县林业局申请 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场地的地址和面积,既要符合创卫的 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条件。资金要有银行验资的证明。根据木材经 营者的申请,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通过议标、竟标确 定木材经营者。木材经营者与县林业

9、局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交 2000 元以上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林 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组织收购木材。如一旦违规 收购木材,县林业局有权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木材 经营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七、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在县林业局开介绍信和查验单,由市林业局核发, 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核发。办理运输证件时,必须提供木材 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和伐区验收单。十八、加强领导为了认真组织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县上成立以县长 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长、监察局局长 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领

10、导小组,全面负责本 县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十九、搞好政策宣传 县林业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告示等方法,搞好政 策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社 会氛围,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 伐管理试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十、明确责任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县长和乡镇长为第一责 任人,分管县长和分管乡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县政府 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伐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实施采伐的 国有林场或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集体或个体承包经营户签订责 任书,国有林场、村集体、个体承包经营户与实施采伐的工队签订责

11、 任书,层层明确责任,确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1、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县林业局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局长任组长, 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业务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 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各乡镇集体林管护站参与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 对采伐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采伐证的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 伐后更新验收四个环节。对借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 天然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对玩忽职守、监督不严造成超限额采伐、弄虚作假违规采伐的,除追 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要对 采伐全过程进行

12、跟踪监督,做到每天监控采伐实施情况,建立工作台 帐,确保不超面积、蓄积和出材。3、强化对作业设计的审查。监管小组要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采 伐作业设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采伐小班或地块的 3%,凡抽 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视为采伐作业设计合格;合格率在 8595% 之间的,要责成设计单位作补充调查设计;合格率在84%以下的,责 成设计单位重新设计。4、加强对木材经营和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督。监管小组要对木材经营 者收购、拉运、堆放木材进行监督,严励打击非法收购和有意扰乱木 材经营市场的行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进行检查,核定木材 来源是否合法。对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不合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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