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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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 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发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 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

2、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 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 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整改措施等。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 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 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 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安全质量管理部2014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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