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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分承揽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 篇一:怎么样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 怎么样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广州某酒店与水泥工张某口头约定, 由张某完成酒店员工宿舍的 内墙粉刷工作,工具、材料由张某提供,酒店支付张某墙面每平方米 10 元的报酬。张某在粉刷天花板过程中,一脚踩空从木架上摔下来, 脚被弄伤。张某认为自己在酒店做事,应当认定为工伤,支付相应的 工伤待遇。酒店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当 承当责任。请问怎么样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 劳
2、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 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 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法律关系。劳动关 系与承揽关系之间存在比拟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差异较难区分。 根据 2005 年劳动部发布的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 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
3、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 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在本案中,首先,酒店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没有适用于张 某,张某不需按酒店的规章制度做事,只需按自己的方法进行作业; 其次,酒店只是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完成粉刷内墙工作,并没有管理张 某工作过程,酒店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再次,粉刷 内墙完成后由酒店向张某支付每平方 10 元的报酬,并没有关于张某 劳动报酬的约定;最后,酒店是经营饮食、住宿业务的,而张某从事 的墙壁粉刷工作,墙壁粉刷工作不是酒店的业务组成局部。因此,酒 店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
4、是承揽人按照 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酒店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提供工具、材料,利用自己的技术和 能力完成酒店员工宿舍的内墙粉刷任务, 由酒店支付张某墙面每平方 米 10 元的报酬。酒店不对张某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张某只需把完成 的工作成果交给酒店即可。因此,酒店与张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 是劳动关系。 郑律师分析说,根据前面案例对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分析可 知,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 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在承揽关系中的 承揽人不用接受定作人的管理,只需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完成任 务;2.在劳动关
5、系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过程、结果 支付其劳动报酬, 而在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只根据承揽的工作成果支 付承揽人报酬; 3.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所经营的业务范围, 而在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完成的任务一般不属于定 作人的所经营的业务范围; 4.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作发生人身 伤害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保机构承当, 而在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因工作 发生人身伤害那么由自己承当。 篇二:一那么案例微观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那么案例微观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案件】2021 年 4 月 23 日,张某与威海某信息公司签订?信息收
6、集 协议? ,该协议约定,威海某信息公司委托张某收集制定的信息,并 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提交;威海某信息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效劳费。 在工作中, 威海某信息公司定期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下个月的工作内 容和相对应的报酬。同时,威海某公司要求张某要保证其所提交的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假设威海某信息公司发现张某提供的信息有 失真实性,那么张某必须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假设经修改,公司 方面仍不满意,那么在公司经书面通知后,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 间签订的?信息收集协议? 。同时,威海某信息公司承当张某每月的 上网费,交通费等相关工作费用。2021 年 11 月 26 日,威海某信息 公司以电
7、子邮件方式通知张某,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双方之 间签订的?信息收集协议? 。另,在终止协议之前,张某从威海某信 息公司处领取相关报酬共计 51098 元。 张某收到威海某信息公司解除协议通知书后, 到威海当地劳动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以威海某信息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与其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威海某信息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发送的传票后,委托我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律师查看案情并经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威海某信息公司与张 某之间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通过?信息收集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
8、关系应当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庭审时, 张某提供了一些电子邮件,用以证实其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但律师 认为该电子邮件未经过公证, 仅对局部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 于其要证明的内容和目的却不予认可。另,律师提交了被申请人在日 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用于管理和标准其他员工的 ?威海某信息公司员工 管理手册? ,用以证实,在日常工作中,张某并未受到威海某信息公 司的管理,其行为自主性比拟大,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时 间安排。另,律师到威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局调取了张某的档 案托管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证实张某的档案处于托管状况且 社会保险由张某自己进行缴纳。 【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
9、理认为, 张某与威海某信息公司签订 ?信 息收集协议? ,约定威海某公司委托张某收集相关信息,并支付效劳 费用。在上述协议履行期间,张某在自家自行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并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威海某信息公司提交工作成果。 所以应当认定 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故申请人张某的仲裁 请求被一一驳回。 【解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与威海某信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劳动 关系要具备以下几点: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符合劳动法主体资格 2、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3、劳 动者提供的劳动要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
10、围之内。 就本案来看,张某和威海某信息公司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所以要着重从张某是否受威海某信息公司管理,领取报酬 的性质是否算作是工资等方面进行考虑。律师认为,从协议的内容来 看,这是一份典型承揽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从协议的 履行情况来看,张某是在自己家中完成工作内容,其工作时间和地点 都不固定,随张某自行安排;虽然威海某信息公司有时会要求其对提 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但仅作为张某为保证自己提交工作成果合格而做 出的必要的工作,不能就此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律师认为,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不仅 要看合同外表更要从合同内容的形式和实际入手, 以及看
11、双方履行该 合同的方式方法入手,进而才能区分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篇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理论上两者有差异雇佣关系强调“受雇 ,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 ,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 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 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
12、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 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平安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那么需听从雇用 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 比拟低,其报酬成分也比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
13、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 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 价值。 3、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同。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当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那么,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当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 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那么,即由受益人在 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 条中的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14、1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 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劳务关系与本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是一个概念呢,还是不加区别的等同于雇佣 关系?这一点还不甚明确。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有的地方、法院和专家 提出,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 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当责任,草案对此应当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增加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15、,由接受劳务一 方承当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 责任。 雇保姆,家庭装修等情况既可能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本文所论述的劳务关系,可见立法中对这 两者是没有加以区分的笼统作出规定。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 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 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国?劳动法?仅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预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形成 的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 定的劳动效劳,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效劳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