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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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幽回吕(酬书1202)回导豳晦目智昌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使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水人”)与自来 水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人”)之间发生的使用、供应自来水的交易活动。2. 签订本合同前,用水人应当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横线处,由双方根据实 际填写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X”以示 删除或无内容。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 /方式选定,以

2、划“X方式为 不选。4.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供水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重庆市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服务于用户的自来水经营企业。(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条件的居民用户。(3)非业主使用人:用水人将房屋与配套自来水设施交付给的承租人、借用人、 经营管理人等。(4)用户自来水设施: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阀门等安全附属设施。(5)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水量原始数据的计量器具。(6)计划检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供水设施检修。(7)临时检修:供水设施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水(检修)。(8)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水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

3、算起,不含截止日。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用水人:身份证号:供水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供用水手续(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来水用户通水申请表、身份 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后,经供水人审核合格,确定符合用水条件后,供 水人应当为用水人办理有关用水手续。(二)供水人为用水人办理用水手续时,应当与用水人签订本合 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用水人。(三)在供水人查验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来 水。第二条 用水性质、用

4、水地址、设施(一)用水性质:本合同项下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即适用于用 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户。(二)用水地址:(三)用水磁卡号(四)用水计量口径第三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 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 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户表 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包括二 次供水)

5、。第四条 价格、计量与结算(一)用水计量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 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 的,从高适用水价。(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重庆市政府 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 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以实际财务到账实为 水费交纳。第五条

6、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 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 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 护管理。第六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自来水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用水人安 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降压外,应当 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 供水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 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

7、 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 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30 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 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 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 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 后,供水人在 24 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 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 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

8、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 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 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 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 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 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 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 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1%0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 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

9、查实确认, 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 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 1%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 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 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 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10、(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 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 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 供水。(八)供水人设立 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 40461146,为用水人提 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 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 以配合。(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 规违法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 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 偿;涉

11、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七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自来水,有 权向供水人查询自来水使用情况。(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和更换。(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 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 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 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 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

12、应缴费之日起 30 内天 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1%0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 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 60 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在用水人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等), 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 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 24 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 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 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 缴。(五)有

13、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 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 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 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 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 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 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 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

14、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 和保养责任。用水人计量器具后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五条 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 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九)用水人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自来水设施,应当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用水人委托非供水人安装、改装、迁 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用水人需暂停用水 1 个 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供水人办理相关停水手续由,供水人采取相应的 安全措施。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 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十)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

15、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 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 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 承担。第八条 告知义务供水人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 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收取的资料范围为:双 方向对方送达各类通知、文件、资料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 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发送的相关文书(包含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等 相关司法文书);上述地址如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书面变更通知送达对方之前,视为联系方式没 有变更。甲方、乙方、司法机关使用中国邮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 发出有关通知。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 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 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 义务。(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从双方完成签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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