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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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公司环境因素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条款摘录一施工现场、生活区污水排放: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PH值: 69悬浮物:400 mg/l油脂: 石油类 10 mg/l 动植物油 100 mg/l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3.2.9 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3.2.5食堂、盥洗室、淋浴

2、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第九条市和区、

3、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六)在砂石坑、

4、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7绿色施工管理规程5.3.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5.3.3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5.3.4施工

5、现场设置的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5.3.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二施工现场噪声排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

6、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全部引用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

7、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3.3.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1115号)全部引用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

8、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第二十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6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全部引用7

9、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第十八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国家和

10、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第十九条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8.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三运输遗撒及大气、扬尘污染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3.2.

11、8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或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厂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每日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定时清扫,保证清洁。3.2.10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 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洒8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12、;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1.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3.1.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施工

13、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施工现

14、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

15、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十一)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要求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洒水、覆盖降尘、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环保措施,并使用达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各区县政府和建设、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车轮带泥上路等造成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查处罚力度。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内的建筑工程要全部使用预拌砂浆。6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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