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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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 宅 设 计 标 准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DGJ08-20-2001/8/27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1年8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1)第 0342号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

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 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

3、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沪建建(99)第0197号关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围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导思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一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本标准以倡导性提示和

4、推荐性条款为主的形式予以编制。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结构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标准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

5、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2000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标准逐步趋于完善。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王薇张绍弘黄彬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2001年5月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

6、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

7、建筑。2.0.2套型type of flat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2.0.4阳光室sun room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隔。2.0.5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2.0.7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2.0.8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

8、相同的住宅楼层。2.0.9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ceiling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低层住宅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一至三层的住宅。2.0.12 多层住宅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四至六层的住宅。2.0.13 中高层任宅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七至九层的住宅。2.0.14 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2.0.1

9、5 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6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2.0.17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2.0.18 单元式住宅combined department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

10、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2.0.19 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0 跃式住宅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2.0.21 租赁式公寓apartment for leasing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3总体设计3.1 一般规定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

11、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3.2居住环境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

12、不少于1h。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3.2.8居住区域

13、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3.2.10 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

14、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消防登高场地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 15m。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2 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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