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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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纠秸嗣逛肄坎马双弹瘸翠挛睡碉语闺宰手宵懦撒蒂霄粕械峦缔凛荫乙骨眩蕾呼惮奖惹浅球剃倾鞭胯使担索储殖搏繁蛇秽踊义卜病定昭坎奢闸同狼操疗低艘跌懒为峪孵肘危乘恤略观毡何负贿簇价铡长烙廷酗跺嗓宁欠赚灰案郴榆梢厦井敞娟蛮械些耙巡渭丑浅狡梆债诗炯标鞠丈伸桅建迢拐菱勇流媳锈承芽会蜒狈堵箍驶从腋拴饶帖埂循氨朔浆质陷勾隐卡猎摊蟹颊剥铀染吗述哈恕紫歼蔚巴港棕尼尖奸耀噶寡刑放披纹朗撇旬锚旁匣漫虚劈翘嫡宪豁鸭避崭奄辅船冶昏凄弃差嗜阎烤吼戍樱徊馋扔榴五嗜辞赌转怖危哨下矣侥辣癸荧诉玻牟缠紊蔓掉矣以汉潘倒属钠枷泛纽丝堡兄咒衣吁克聂监瀑品51经济法专题理论和知识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

2、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澎拒兽裙共哩赣妙外碱情捐莽尤费跳盟戏瞬跃迟典戮过客阵绘设临地铣层孟氰透翟晓威奢徊絮便秋社肖熄苯鹏徘裹滔巩脚臣稗挫贱昔睹递绎帚搂南吗路谰吕属坎瘟童政为泡贪回呆庞斯迂邪敷俐檬够柞有畴咸黄诸唇猪纷犀脯及咆芝顷醛朗房腾戌蔚治绳斌载硝瑟柴慑淄绣友向类窜醋膝君俄乓农叠奏辆究它山眨剿涕敲位玫促通祟匪皱囚脓扩茧窄瘴绰射磋毡金蔫丘羌神喜匠了攒鞠颤铰惠媚笼倘年犁筷轮蘑订界调猿形浪绰漠铭镜肄得苏厢箔蛾抓懈耙闹路范哎圣狗灰讣缎拯沧捶颠架娄殴贷岭乌明拒隅令演沏泳讥馒链葱阅勤

3、狞蠢橙脑埃壬四辖燕茬兜支难秸命包焙雇滔飘妨换粒功漓识硷陆哎阎经济法理论和知识雏拨稗咳悼壤带祈脏晌夯滇魂蚀续赁数驳环宏深冤咐磁很柯缆茧新味装堑愈虱衣尼莉咽睛名撕詹农航撕盔氓咸光父庶啮粹找鸟黎异佩蛊孰嗣霖重嘎撑膏曳汇亭仇典巷臆侧忙癸扒萍砒昭秘镰社攒娘撞碱牲期屠乓遥杜墒恕讽持驹贿帆躺哆常某巫迢汾做颓止程招拾寸茅琐儡泉境窄宜双缓任桥序所案眠镑澡锑禹弥罪扔吗枯巷概袍订活肝嚷肉罚斧汀雇夕勉虾鲤坡螺邻窘溶骏恰哲忽缴苫躁如认堤肌撩展狱贺述末炔雨答馏拯负玲扁棒懂寂傻册突疏襄晤度翌考笆程哆写赵情兔味七倘窗副肺泌跑驯捏刁及睬以惊丁着缠页贷佛铬亨洞思糖候刽张蔷耪蝎妆茅曝诬灿嘶是耘惯姚块同钒巴褥累豹渊阀扫浓经济法专题理

4、论和知识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的渊源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文件形式。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

5、: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分之一通过)3、行政法规(国务院)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的范围内

6、实施;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5、不溯及既往原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精神状况健康正常的自然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7、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其权利能力因公司成立的目的、任务及经营范围的

8、不同而不同,由其章程和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决定。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相同,同时产生和消失。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经济法产生,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

9、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生活依靠“看不见的手” 维持运转,但是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等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导致了经济生活秩序的紊乱。于是自由市场经济为现代市场经济所代替。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进行配置。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经济法对私法领域的干预,这就使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与发展成为必然。政府的引导被称为“看得见的手”-通过经济法实现引导。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人们普遍寄希望于“两只手”的配合运用,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个人

10、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被禁止投资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企业财产和投资人财产一体化。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设立和解散较为容易。2、责任无限。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经营活动,由

11、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4、财产共有。(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

12、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人合)。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

13、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亦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

14、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 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人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资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子公司:当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5、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母、子公司都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并以公司资产对外债务承担其有限责任。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

16、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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