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__年严复的人权思想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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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复的人权思想演讲范文 严复的人权思想演讲2021年2月13日 16:17 杜钢建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学问阶层开拓了宽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期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索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究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

2、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觉,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期地连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由于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发了宽阔前景。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很多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纳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

3、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晰的论证。西方人习惯于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某种更高效力的并依旧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孟德斯鸠讲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时,他所指的法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为法的范畴,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一切必定关系。1孟氏的本意在于将自然法同人为法区分开来,提示人们留意在人为法之上应当还有更高的法则。严复对孟德斯鸠所表达的代表西方人关于法的概念的普遍观念的理解是恰如其分的。严复论及此问题时指出:“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严复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概念工具表达了孟德斯鸠的本意。这种表达方式当然易为中国人所接受,

4、然而未必非常精准。严复将孟德斯鸠所讲的“必定关系”理解为“是非”关系,并以中国习用的“理”来指代。当严复说“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时,他便在中国人的“理”与西方人的“自然法”之间打通了畅道,从法的角度提高了对“理”的认识。西方人在人为法之外大谈自然法与中国人在国法之外大谈理,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即欲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更高的法则或法律的抱负。事实上,当人们说万物皆有其法时,就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寄予各自关于法的抱负,在寻绎法的应然。人为法当然有其特定的规章,但在本质上必需合乎“理”或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即必定关系。无论根据中国人所讲的理,还是根据孟

5、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人为法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的理同西方的自然法在本质上都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当然,不论是讲理学的,还是讲自然法学的,其中力图使理性属从于人为法的非抱负主义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但是,从法的概念上来说,“理”或“自然法”或“根本理性”的提出,其本身在规律上就已经为批判人为法供应了条件。惟有这种批判现实主义的法律观才能为人权法的崛起开发宽阔的思维天地。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赐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

6、分,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分。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时,就已经模糊道出了其中的异同。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中法的概念区分还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他就西法中的公私法划分问题指出:“吾国宪刑,向无此分,公私二律,混为一谈”。严复此言道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弊端所在。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一直“公”字居上,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

7、这是中国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残人权的观念原由。虽然西方人的公私法划分未必尽合道理(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制定的,且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涉及私权),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则是力图保障私权。突出“私”字,必定要同“公”字相抗衡。只有通过私权与公权的合理抗衡,才能达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抱负境界。假如但言公权而不言私权,颠倒立公为私的法律关系,自由人权就会荡然无存。对此,严复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他对因私立公的法律关系是清晰的。他在评论卢梭的民约论中的公私观时就曾表示:“国家之平安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平安以为之耳,独奈何有重视国家之平安而轻小己之平安者乎?”个人通过.契约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的目的不是要积

8、成一种压迫私权的公权。公权的确立不外是为保障私权而已。当国家敬重和爱护个人权利时,个人为爱国而赴国难也就会在所不惜,由于他知道自己在为自由权利而斗争。这是严复在爱国与私权关系问题上的思路。它表明严复与卢梭讲公益时,都是从因私立公或立公为私的契约法律关系原则动身的。严复关于中法与西法在公法与私法方面的区分的看法,应当说具有相当的深刻性。深畏“私”字甚至借公废私的法律恶习在几千年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这是与公私法不分的观念相全都的。轻私权重公权的法律观念必定会阻碍人权法的进展,这是中外法制建设中的共同的历史教训。先理后法。严复所继承和阐发的这一法律观念中,理犹如自然法一样,有着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它同

9、一味盲从现实法律的实证主义法理论在方法论上有着根本的区分。理与法在概念上的最初分别,是为了最终达到二者的和谐与统一。中国人将理、礼、法、制相互区分开来,最终还是要实现纳理(礼)入法(制),理法合一。西方人将自然法同人为法相区分,也着实希望人为法终能合理合情。正如沈家本曾指出的那样,中法西法都不离情理二字。中国人法观念中的理法分别论只是形式上的分别,它同孟德斯鸠的理法同一论在宗旨上别无二致。严复只是看到西文法字同中文法字在形式上的区分,而没有看到中文法字在用法上具有同西文法字的同等功用。中国先人中将法等同于刑的当然不乏其人;然而将法与理和正义相等同的也大有人在。易经讲立人之道,在仁与义;墨子讲天

10、下从事者不行以无法仪,而法不仁不行以为法,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先理后法,严复所强调的这一法观念正是理性、人道和正义的观念在中外历史上深化人心的表现。二、自我本位: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人权是人性人格的自我进展在法律关系上的必定要求。欲明人权,必先明人性人格。人性人格的本质规定构成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的核心内容。在人我关系方面,严复的人权自然法思想的动身点和基本原则是以自存为原初目的的个人本位主义。严复在这方面思想的理论渊源除了前面论及的.契约论以外,更主要的是进化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严复接受了达尔文、斯宾塞和赫胥黎等人的生物进化论和.进化论的影响,将物竞天择视为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的普遍法则。

11、正如他一再强调“物各竞存,最宜者立,动植如是,政教也如是也”,他将竞争自存视为自然法的原则。天演进化是任何事物也不能避开的。由此,严复把生物进化与.进化都纳入物竞天择的法则之中。他从群学即.学的角度对人的本性与自然法的关系进行了剖析。人组成.是由于人的本性所决定的。物争自存,人也争自存。人为自存必定有争。自存与竞争便推动了.的形成。自存与竞争,是指“自然之律”即自然法。10它决定万物竞争,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作为自然法的天理是严复从进化论中推导出来的。严复所谓“人情”,是指同自然法的天理相全都的人性法。它是严复从功利主义道德论中推导出来的。“天赋之人性”决定人生而有欲,生而求利。求利是人性的基

12、本法则。严复的具有自然法性质的人性论属于近代功利主义自然法论的范畴。它是对古代但言利人而不言利己的性善论的修正。他坚持认为性善“不止于利人”且首先要“利己”。在人性的本质规定中,天理与人欲是不行分割的。“生民有欲”此乃“天赋之人性”,是任何力气都无法剥夺的。人的本性在于求利即自存。就人我关系而言,我不是为他人而生,也不是为他人而存。我与他人组成“群合”.,并不是为了专利他人。“两利为利,独利不为利,”11利己当然需要利人,而利人最终也是为了利己。只有利己利人相结合,才有利于促进.的进展。严复还从功利主义原则动身为功利而申辩“功利何足病”。12他以“理财计学为近世最有功生民之学”为例来论证大讲功

13、利有益于.进展的道理。在西方传统自然法学说中,求利自存是自然法的要素。“是故西人之言教化政法也,以有生之物各保其生为大法。”13求利自存也是严复自然法思想的要素。严复关于自利为主的两利论正与前面所论述的他的公私法律观相全都的。自存自利,都是私我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律应当有利于保障私我的权利,即要合于天理人性。法律的起源正是同竞争着的个人权利的界定相联系的。“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4严复关于法起于争而立公私权的法律起源论既是对荀子以来的定分止争的中国传统法律观的继承,也是对西方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汲取。人的自由权利在本质上是私我的。只有

14、由众多私我权利的组合才能构成公权的成立。严复的功利主义自然法思想还表现在他对赫胥黎的性善论的批判上。赫胥黎强调人类.的伦理关系不同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界无道德准则可言。优胜劣败适者生存只是自然关系的法则;而人类.应有自己的道德法则。赫胥黎所谓道德法则来自于人类特有的“人心常德”的善性。由此,赫胥黎将.的进化视为一种伦理过程而非自然过程。对此,严复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赫胥黎讲“群道由人心善相感而立”恰恰是犯了“倒果为因之病”。15人由散而群,并非是由于善性的感通。相反,这种善相感通的“天忍受”德性“乃天择以后之事,非其始即如是也。”16在严复看来,人由散而群是由于自存自利的竞争本性所驱使,是为了

15、彼此的功利平安。严复对赫胥黎“执其末以齐其本”的错误推论的批判应当说是深刻而正确的。正是由各求其利的个人之争进而发生群争种争乃至阶级之争国家之争。正是竞争中的互利关系(非竞争外的互利关系)构成人类.的生产交往关系和伦理法律关系,从而进一步构成.的进展史。这里,个人之间的生存斗争只能说是.进程的起点,假如用它概括全部.关系内容则是稚嫩简洁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想把历史的进展和错综性的全部多种多样的内容都总括在贫乏而片面的公式生存斗争中,这是十足的童稚之见。”17好在严复并非仅仅看到人类的生存斗争。他在自存自利的人性中强调公私两利的互利关系,并最终用这种公私互利论来为其爱国主义主见服务。此外,严复

16、对斯宾塞的弱肉强食任天为治的非伦理思想的批判,也同样说明他并未舍弃仁义道德而一味提倡无情斗争。任何将人类.史说成是人类斗争史的观点,都将流于恩格斯所谓“童稚之见”。在法的进展史方面,尤其是这样。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特别的自由意志关系。惟有自由意志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人我关系。在人我关系方面有一个何为本位的法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严复主见的是自我为本位的个人主义自由原则。我为何物?我即我意之所在。“积意成我,意拘束即我拘束。”18。我意与他意是法律关系的两端。在我意与他意的关系中,我意是最重要的主动因素。自我是法律关系和一切伦理关系的动身点。这就是严复在接受近代西方个人主义自由观影响后形成的以自我为本位以自由为宗旨的人我法律关系论。自我本位主义是严复人权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它同中国传统的理道论的利他主义的伦理法律观在方法和性质上都是不同的。中国传统的伦理法律观的动身点不是自我的自存拘束,而是如何待人及物,将自我淹没在对他人他物的义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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