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 院兼职教师聘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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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聘用、培养、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文件精神,适应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密切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资源建设、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兼职教师的聘用(一)兼职教师的界定兼职教师是指学校从行业(企业)聘任的,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专业实践性教学任务,精通行业(企业

2、)某一专业工作程序的专门人才、工程技术人员、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聘请的兼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人数占兼职教师总数的30%以上,专业结构与所在二级学院现开设的专业相同、相近或相关。(二)兼职教师的比例原则上,举办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专业,兼职教师数与所在二级学院专业课专任教师数的比例应达到11。(三)兼职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1接受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懂得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行业特许资格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4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

3、岁,女性不超过55岁,胜任教学工作,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对于专家型的兼职教师,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5教书育人,帮助学生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6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精力充沛,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四)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1、申报计划。各专业负责人在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下一学年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各二级学院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所需的兼职教师计划和人选汇总后向人事处申报备案。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配合,对各专业申报的计划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初步确定聘用人选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教

4、学委员会审议后确定聘用人员。各二级学院组织受聘人员填写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复印资格审查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职称或技能证书),本二级学院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审核合格的各类兼职教师,由人事处师资科归入兼职教师资源库,并由各二级学院颁发聘书。3、签订协议。由人事处组织各二级学院与受聘人签订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二级学院留存一份,受聘人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备案。(五)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备课,掌握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安排面授、辅导、实践等教学环节,完成各二级学

5、院安排的教学任务。2.了解高等职业教育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通过合理的教学安排,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善于和学生交流与沟通,能够及时将学生所需的技能等知识与教学大纲紧密衔接,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生所在系报告,并提出建议。4.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有关培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5.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答辩等工作。二、兼职教师的培训培养(一)积极开展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处、教务处及各系对兼职教师进行教

6、育理论、教育心理学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岗前培训,让其了解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和熟悉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在教学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高职教育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以适应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二)促进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提升要定期开展示范课讲授和说课活动,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学观摩,通过示范与观摩,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课堂教学质量;要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各种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及职业教育专项业务培训。(三)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要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兼职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二级

7、学院负责对兼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应向聘任的兼职教师介绍学院专业建设、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特点,明确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将聘任的兼职教师编入相应的专业教研室,兼职教师应参加部分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兼职教师提出授课要求。(三)为帮助兼职教师尽快适应学校的教学要求,所属二级学院应积极向兼职教师提供帮助:1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2提供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3明确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四)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各二级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

8、进行监控和检查,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考评结果应书面告知兼职教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条例处理。(五)兼职教师首聘期一般为1学期,需续聘的经考核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可确定1学年,一次续聘聘期最长不超过2学年。(六)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兼职教师计划进行聘用。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兼职教师,必须补填聘请兼职教师岗位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兼职教师,学校不予认可。四、兼职教师的待遇(一)兼职教师的待遇按教学工作量酬金核算,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兼职教师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具体负责工作量的统计和酬金审报发放工作, 酬金

9、发放、审核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并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二)兼职教师的工作量核算参照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标准执行,酬金根据兼职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给予不同的标准。(三)兼职教师课时酬金每学期发放一次,一律为税前金额。(四)兼职教师可使用学校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使用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办理),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以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专利和发表的科研著作、论文等成果,按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10、五、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

11、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第二章 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

12、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第三章 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

13、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九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第十二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

14、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15、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第五章 经费来源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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