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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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件渝电大教发201328号关于印发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电大、电大分校、工作站,行业学院:为了促进远程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远程教育教改项目的管理,切实提高远程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在转型时期发展的需要,学校修订了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7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 附件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2、一条 为了加强对远程开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旨在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电大、电大分校、工作站,行业学院及三级办学点(以下统称“基层电大”)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远程开放教育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和改革实践。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

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第四条 开展校级教改立项,旨在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各基层电大应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经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立项的项目且教改水平显著的,在评选教学成果奖励中可优先获奖。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以下简称“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第六条 按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培育成果的原则,教务处每年三月集中受理教改项目的申报,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组织专家评

4、审后给予立项。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重庆市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围绕我市远程开放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或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二)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时间指导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四)经项目所在基层电大组织初审和推荐,且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第八条 申报者系各基层电大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

5、人员,应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报教改项目的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改革研究和组织研究与实践的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入校工作一年及以上。第九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校级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三项。第十条 申报者应组成结构合理,能保证研究工作圆满完成的2-7人的课题组。鼓励兼职课程责任教师和辅导教师作为主要研究人员积极投入教学改革研究。学校原则上不审批个人独立承担的研究项目。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报: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或者教学考核不合格者;2

6、.当期有一般、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记录者;3.已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人员;4.从项目申报之日起一年之内即将退休的人员;5.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教务处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二)各基层电大组织相关人员申报,申报人须填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交所在基层电大审核。(三)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双面打印)经各基层电大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情况,一并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四)项目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五)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和推荐情况,择优确定立项,报学校分管领导批

7、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六)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并打印项目立项任务书(见附件2),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双面打印)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存档两份,返回各基层电大留存一份,项目组留存一份)。(七)市级教改项目推荐一般应从校级教改项目中产生。因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未成功的项目,自动视为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行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第四章 实施与控制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基层电大通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第十五条 研究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

8、满一年时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并打印项目中期报告书(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见附件3),由教务处组织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遵循以下程序提出调整申请:(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打印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4),提出更改研究内容的申请;(二)所有成员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审批(一式三份);(三)审批同意后,原

9、教改项目按照项目调整申请单执行;(四)整个研究期间项目调整申请不得超过两次,结题时不能申请项目调整。第十八条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第十九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和计划的,学校将视情况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将停止对该项目拨款。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划拨到各基层电大,由各基层电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获得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1000元/项,各基层电大必须保证不低于1:1的额度给予经费配套。自筹资金项目经费

10、由项目组自行筹集,亦纳入基层电大财务统一管理。对于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未到位的,学校将视情况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并追回所有经费。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包括资料费(含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会议费、调研差旅费、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专家咨询与成果鉴定费等,不得用于与完成项目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二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资助经费2000元/项,其余经费由基层电大根据情况提供一定的配套。市级以上教改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同上。第六章 结题验收第二十三条 凡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教务处将于每年春期组织专家进行

11、结题验收(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除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外,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国家或市级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验收程序为:(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打印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5)及其他成果支撑材料,向教务处申请项目结题及成果鉴定;(二)项目结题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1项目申请书2立项文件3项目任务书4中期报告书(研究时限超过一年的需提交)5项目调整申请单(如有调整,需提交)6研究总结报告7成果附件清单8结题验收表9成果支撑材料(一式两套)(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评审专家填写项

12、目结题验收意见,并给出准予结题、暂缓结题、不予结题的意见。(四)对结题验收评审情况进行公示,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公布结题验收文件。(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排名前五位的研究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将获得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颁发的项目结题证书(见附件6)。第二十五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部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对于暂缓结题项目最长给予一年时间整改。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

13、收:(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第二十七条 已立项主动放弃项目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研究,或无故推延时间,在延期后仍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复审验收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项目,由学校收回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校级及其以上教改项目的资格。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二十八条 成果形式教改项目的预期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著作、研究(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成果产生时间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之后。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标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金资助(编号)”字样。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电大应认真做好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教务处、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对外公布教研教改成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按学院有关教学奖励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管理办法自行终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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