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52594355 上传时间:2023-12-0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构成劳动关系答辩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答辩状某某市人民法院:王某诉冯某某板材厂板材厂一案,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与所属的雇工是否形成形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具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构成劳动关系。如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则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本次事故中,王某与冯某某板 材厂板材厂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理由如下:1,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隶属关系来看,王某是根据冯某某板材厂的业务状况,有工就做,无工就休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这种相对独立的、松散的工作性质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

2、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劳动必须接受用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在劳动中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能随便缺勤 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同。2,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在冯某某板材厂虽工作几个月,但他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有事做就做没事做就休息。农忙时经营农村承包地,农闲时才在冯某某板材厂处”捡毛皮”.而冯某某板材厂的板材加工,生意并不是每天都有活干,是上午有活,1上午干,下午没活,下午就不干。上午没活,上午不干,下午有活,下午干

3、。冯某某板材厂不具有一般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的经济组织形态。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而是一种临时性用工,即王某可以随时终结与冯某某板材厂的雇 佣关系 。冯某某板材厂也可以随时终结王某的雇佣关系。3,从王某的工资支付形式来看,干工则有钱,不干则无钱,干一米的活就领一米的钱,没工连生活费都没有,这是社会对雇佣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写照;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成果仅是劳动过程的产物,只要劳动者参与了劳动,不论结果如何,用工单位都应支付劳动报酬。通常有基本工资,即使不上班,也会有工资。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显著特征。4,从王某享受的待遇来看

4、,王某干一米活就获得 5 元钱,不干就没有钱。除此之外,不享有任何待遇。这是他与冯某某板材厂达成的口头协议;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因此,是否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有一个重要 特征。综上,王某与个体工商户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既是客观事实,也是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5,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王某与冯某某板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王某以雇佣关系为案由,曾经到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邳州市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处理。只是在王某的雇佣2关系九级司法鉴定被

5、推翻后,王某的家人才出尔反尔,又申请工伤认定,王某自认属于雇佣关系,没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不能确认双 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保护个体工商户才能更好保护雇工。邳州市大量存在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如果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在今天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至少百分之八十的个体工商户要关门,即使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对邳州市的经济及广大雇工都有极大的损害。7,王某是 2013 年 3 月 23 日受伤,2014 年 12 月 3 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 2013 年 3 月 23 日到 2014 年 12 月 3 日,时间远超过一年。王某提出的工伤申请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年的申请期限。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民伤财。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冯某某板材厂 2015 年 3 月 5 日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