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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经销合同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本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 地区经销商事宜,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合同中所称“产品”,是指 系列产品。 二、地区本合同中所称“地区”,是指 经双方经书面批准的其她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合同中所称“商标”和“专名”,是分别指 (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 。(暂定名,乙方将也许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筹划中,予以其名称全新筹划) 第二条:经销权甲方兹予以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管权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她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
2、个人、公司或其她主体获得“产品”。 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她个人、公司或其她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甲方应采用合适措施避免她人在“地区”内发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懂得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发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一、价格 1、 甲方予以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拟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常常存在的市场竞争状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称利润。 2、 甲方予以乙方一种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
3、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 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变化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告知乙方,所有变化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 乙方所享有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 的折扣。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合同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目前予以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此后如甲方向任何其她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合同更有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甲方批准在下列方面承当义务: 1、 承诺并保证作为 产品的中
4、国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2、 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3、 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告知乙方。 4、 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状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5、 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常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用多元化的市场推广方略和销售方式。 6、 甲方将对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7、 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但凡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当责任或予以免费更换。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 为在“地区”
5、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种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求取达到有助于甲方为运用“地区”内多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 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 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她们会全面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可以承当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 供应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具体报告,以及尽量多的有关“地区”内多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 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条:双方关系根
6、据本合同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合同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承当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公司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或它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规定,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
7、条:期限、终结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如遇下列状况和条件,本合同应终结: ,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告知该方,论述此种违约行为,并阐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结本合同。如该告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合同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结。 ,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批准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她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状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告知即终结本合同。 ,如遇本合同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
8、由,以致合同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告知立即终结本合同。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合同终结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终结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补偿祈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结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原则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原则。可以发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原则。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她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
9、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告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规定,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予以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承当。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所有条款时,则在此范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涉及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状况、扣押、暴动、动员、暴动、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局限性、缺少正常运送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
10、有化、严禁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她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因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合同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合同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合同原已获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的告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批准之前,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批准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期满后 内,对不管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
11、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告知根据本合同规定所发出的任何告知应以中文和英文做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也许按本节规定告知送达的其她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告知应视为在付邮后来第 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告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告知的充足证明。 五、合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 国法律为准。本合同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所有其她一切来自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或有关违背本合同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到和解时,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
12、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本合同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保存权利合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后来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其她商定本合同涉及双方有关本合同主题的所有合同和谅解,并取代双方此前有关本合同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到的一切合同和谅解,除本合同有明文规定者外,其她有关本合同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改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明确与本合同有关、由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订。 为证明起见,本合同做成一式两份,在本合同起自所载的日期内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订。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