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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机车相撞重大责任事故案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年4月16日21时许,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掘进四区井下停车处附近,两辆电机车相撞,造成死亡4人。1990年4月16日14时,丰成矿务局建新矿掘进四区电机车司机王某某上班后,发现6602上部车场的机车没有控制把手,即擅自找了一根水针代替进行操作使用。21时30分临近下班前,王某某拉完最后一趟矸石,本应将空机车停在上部车场距天轮架15米处进行交班,但王没有在停车处停车,也没有减速,而是继续快速向前行驶。当王某某意识到机车已超出天轮架,再前行会出危险时,慌忙用水针拨挡,水针由于强度不够而弯曲,拨挡没有成功,机车仍然快速向前行驶。当机车驶到距变坡
2、点2米左右时,王某某心慌手乱,紧急刹车措施又不得力,便跳下机车,致使机车因失控而驶过变坡点,冲向6602下部车场,并与正在向上提升的人车相撞,造成乘车的4人当即被撞死。二、事故原因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忽视安全,违章操作而造成的。王某某身为电机车司机,在发现机车状态不良后,本应维修好再进行作业,却找了一根水针代替使用,冒险作业近8个小时。交接班不按规定位置停车,超位快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某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及电车司机管理交接班制第1、2、3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丰城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