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过失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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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施过失性裁员的程序条件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企业实施过失性裁员的程序条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劳动合同企业实施过失性裁员的程序条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首先,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上看,用人单位只是以口头的形

2、式通知劳动者,这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中关于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规定。其次,用人单位没有收到劳动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回复,不能证明劳动者知晓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原劳动合同仍然应当有效,用人单位应继续承担其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过失性裁员必须严格控制,依法定程序执行方具有法律效力。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仍然延用传统粗放式管理办法,裁员决定轻率,操作无章可循,结果导致败诉。要想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过失性裁员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程序要点:1. 掌握过错证据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3、,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指提出主张的原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法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专属是指无论是哪一方提出主张,法定都由特定一方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通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裁员劳动争议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用人单位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对等举证原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企业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用工情况等各方面的材料,而这些信息劳动者一般

4、无法取得,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在裁员争议事项中的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过失性裁员举证责任的划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书证等资料的收集工作更繁重,在某些方面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收集或未提供,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裁决就会认定劳动者的说法,裁决用人

5、单位裁员行为无效。2. 做出书面裁员决定用人单位实施过失性裁员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都高度重视“书证优先”的一般原则,所以谁掌握了有效的书证,谁就有可能掌握了主动权。在日常管理中,除了严格遵纪守法之外,还应当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尽一切可能将有关的书面证据完善,尽量做到“白纸黑字”书面化,从而做到有据可查,这是用人单位自我防范的需要,也是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需要。3. 送达员工本人过失性裁员决定必须依法送达并告知被裁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裁员无效的法律后果。告知时一般采取书面送达方式,且应获取被裁员工本人的书面回执,如只能采取口头方式,应用录音

6、录像方式固定证据;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细致的约定,一般不应采取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或书信等间接告知方式。有的用人单位采取通过报纸刊登声明方式告知员工裁员决定,我国现有劳动政策对此并不认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该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

7、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耒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4. 依法通知工会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注意的是,是必须通知而非取得工会的同意。故一般情况下企业只须提交通知工会的证据在此项程序上即可免责。(文章来源:胡律师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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