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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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基础上组建的综合类证券公 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合并及筹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和关 于同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69号

2、)文件的 批准,通过新设合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2,718万(含外汇)元。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

3、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坚持以改 革创新为动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科学管理、稳健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促 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

4、证; (四)代理证券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七)证券投资咨询; (八)资产管理; (九)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72,718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

5、销股份或者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记名股票及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6、(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 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

7、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

8、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当董事长因特殊原 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履

9、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 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0、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证券 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第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的有 关规定,忠于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

11、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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