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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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选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作为个人成就奖,面向全国奖励致力于弘扬中医药传统,发展中医药理论,创立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或技法,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在中医药传承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中医药工作者。第二条 本奖项全称为“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第三条 本奖项领导机构为“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颁奖等事务。基本条件第四条一、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中医药理

2、论造诣深厚,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独到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在全国中医药行业有较大影响。3、潜心传道授业,在中医药传承发展人才培养方面有杰出贡献。4、从事中医药工作40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在全国中医药行业有一定的影响。3、潜心传承,在中医药继承发展方面有重要贡献。4、从事中医药工作25年以上。推荐和评审第五条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两年评审一次(偶数年),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奖金为每人20万元(税前)。同期设立“岐黄

3、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奖励人数不超过8名,奖金为每人5万元(税前)。第六条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推荐和评审分离的方式组织评选,凡提名推荐的专家均不参加评审。一、推荐工作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出推荐公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可通过专家或单位提名推荐。1、专家推荐: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认定的著名专家、学者提名推荐。每人可在本人熟悉的领域推荐“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1名。2、单位推荐:由具有法

4、人资格的国内中医药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推荐,每个单位可推荐“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2名。二、评审工作1、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2、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通讯或会议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评审。获得半数以上(含)推荐的候选人报“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予以确认。三、公示与奖励评选结果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等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

5、对获奖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第七条 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审定获奖人选,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举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奖励。附 则第九条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评审严格坚持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定。确无适当人选,奖项可空缺。第十条 推荐书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知识产权明晰。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有关单位通报。第十一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推荐材料和评选过程严格保密。在评选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漏有关情况。如有违反,经“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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