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存开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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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一、開戶申請人填記事項帳號:開戶日期:戶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聯絡電話年月日( 統一編號 )( 設立日期 )負責人姓名負 責人負 責 人年月日( 或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組織型態個人戶獨資戶聯名戶公司戶其他_營業種類或職業戶籍地址市(縣)區( 鄉鎮市 )里鄰營業所址路(街)巷弄號之、樓通訊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在 貴會有業務往來種類: _帳號: _申請開戶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往來行庫名稱 _ 種類:_ 帳號:_經由 _ 介紹介紹人電話 _個人或負責人 ( 代表人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影本設立 / 營業登記相關核准文件影本票據徵信查詢單檢附資料設立 ( 或變更

2、 ) 登記表影本個人或負責人 ( 代表人 ) 之證件查詢章程或財物報表影本設立登記查詢其他 _申請人簽章: _申請日期:年月日二、本會查註事項1、存款往來帳戶:種類: _ 帳號: _ 最近 _個月平均餘額 _種類: _ 帳號: _ 最近 _個月平均餘額 _2、退票紀錄及清償註記:查無退票(截至年月日止)有:退票 _次 註記 _次聯徵通報案件記錄查詢(Z21 、Z22、A15) 是否正常:是否 _3、實地查證營業場所: 是查證人: _ 日期:年月日免查證4、核對相關證件:是查證人: _ 日期:年月日簽辦意見:單位主管信用部總幹事經辦核 )主秘書( 覆任帳號:開戶日期: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立約定書人

3、(戶名及代表人)_茲向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_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特簽訂本申請暨往來約定書,並約定條款如下:一、立約定書人聲明(請擇一勾選): 已於簽署支票存款申請書及往來約定書時,審閱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攜回所附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 ,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二、對帳單約定:寄 (依本會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收費)自取三、通知服務:是 (簡訊通知,依本會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收費)否四、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 及各項申請業務收費標準 各壹份無誤。蓋簽或章名五、立約定書人嗣後一切往來,均願依照本約定書所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暨相關法

4、令規定辦理。六、經 貴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就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及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契約條款揭示之重要內容說明後,立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及往來約定事項契約條款之重要內容,茲同意並簽章。此致新北市八里區農會立約定書人:簽名及蓋章(戶名及代表人)(印章應與申請書相同)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代表人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市(縣)區 (鄉鎮市 )里鄰(設立地址 )路(街)巷弄號之、樓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辦單位主管信用部秘證件核對(覆核 )主 任總幹事書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年月日核定修訂立約定書人 (即存戶 )於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即 貴會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茲就雙方支

5、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約定如下,以玆遵守:一、本約定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支票存款 :指憑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二)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三)清償贖回 :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由乙方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四)提存備付 :指存款不足退票後,乙方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五)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 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

6、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六)註記:指乙方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八)拒絕往來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二、立約人申請開戶時,應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等;檢附有關證件並繳納票據信用查詢費用至 貴會,經 貴會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 ,並認可後,初次存入新臺幣 5,000元以上, 貴會始發給空白票據。三、立約人如係個人應依照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開戶;如係

7、法人團體或公司行號應依登記名稱開戶。四、開戶往來後,立約人留存貴會之任何文件或印鑑卡上所記載內容資料如有變更,立約人應即以加蓋原留印鑑或有權簽章式樣之書面文件通知 貴會,如擬變更印鑑或有權簽章式樣者,立約人須重新約定印鑑,如未為上開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立約人自願負一切責任。立約人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於貴會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會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五、存入之款項、現金及經 貴會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存入後由 貴會在支票存款存款憑條或代收票據憑摺 加蓋收訖戳記後交立約人收執;立約人或第三人亦可

8、利用自動化設備存款。存入之票據,除與貴會特別約定得准先行抵用外,須俟貴會提示付款並收妥後始可抵用。如發生退票或其他糾葛情事,除悉由立約人自行處理外, 貴會得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扣除該退票款額。存入之票據發生退票,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應即於存入票據退票通知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憑以換取該票據。立約人經通知而未來行取回票據或 貴會無法通知時 , 貴會無代為保全該票據上權利行為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貴會對上開尚未取回之票據保管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 貴會得不負保管之責。立約人同意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授權由付款行代理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貴會或蓋

9、簽或章名六、存入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之者,貴會得不經通知立約人,逕行沖銷更正;倘立約人已支用部分或全部款項時,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如數返還或補足不足額,不得藉詞推諉拖延:(一 ) 因經辦人員處理錯誤致記入。(二 ) 因第三人誤寫帳號致誤入,由該第三人持存根並具結要求更正。七、立約人取款時,須開具貴會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代理人時亦同。貴會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相關規定開辦以自動化設備或其他方式提領本帳戶之存款時 ,立約人若經 貴會主動核准或與 貴會另訂契約時,得免開具支票並約定以該方式取款 ,立約人並願遵守該契約之相關規定。八、立約人簽發由 貴會所發給載明

10、以 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應先訂立委託 貴會為擔當付款之約定書, 由 貴會自立約人名下之票據存款戶內代為付款,否則 貴會將以未委託擔當付款人之理由予以退票,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之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 貴會仍得付款。九、立約人開出支票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存餘額,如與貴會訂有透支契約者以約定透支額度為限,否則貴會一律予退票處理。十、立約人使用票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1、(一) 票據應順號使用。(二) 立約人簽發票據時,應以不易擦拭或褪色之筆填寫、使用機械壓打或以電腦列印之,金額文字務須在金額欄內緊接幣名處以通用楷書大寫,並於數尾加一整或正字。立約人如使用劣質墨水、油墨、或可以擦掉之筆填寫,日後字跡有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三) 立約人簽發未載明受款人之票據,經執票人提示時,貴會得要求執票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憑以付款。(四) 立約人簽發載明受款人之票據,應由受款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後,始得付款,如受款人背書轉讓者,執票人亦應於票背簽名或蓋章,但 貴會對背書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依法不負認定之責。十一、立約人所開之支票如貴會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貴會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退還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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