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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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局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 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三季度前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企业设立日期起至当年*月*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月*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2、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设立日期起至次年*月*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月*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二)现有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界定 现有企业新安置对象必

2、须是当年度内新进本企业人员,对同一人在12个月内由同一企业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员不能作为新安置对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结束后,重新申请认定时,新安置对象必须是享受优惠政策结束年度的下一年度新安置的人员。 (三)现有企业原从业人员的基数界定 1、现有企业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时,对已享受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六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三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从业人员基数按前六年或前三年中企业年末实有从业人员数的最大数为

3、准。 对确实无法提供年度会计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也可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现有企业在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安置对象数的确定,应为当年从业人员数减去原从业人员基数(即指按规定确定的某年份最大从业人员数为准)。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对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安置比例发生变化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发文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2、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企业应保持原申办时从业人员的总数(即现有安置对象/认定时从业人员数),对企业自然减员而减少从业人员数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其它 1、“农转非”人员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安置对象可填入“失业人员”一栏. 2、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出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指定企业提供其它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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