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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分别是本单位和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