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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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2011-02-16 16:43:21)标签: 分类:法律问题探析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这里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1990 年第一号 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2、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甚至有些情况在司法解释当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还是不 够详尽,这恐怕要按照这些规定的精神从法理的角度来灵活处理了:一、产权房产的分割。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购房方式的多样化,体现在房产上的夫妻权利也非 常复杂,有多种多样的处理方式。1、婚后购买,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 经还清的房产,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 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

3、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2、婚后购买,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尚未还清,由得房的一 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 还。3、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 行分割。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 的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是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是夫妻共 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 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

4、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还贷款的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5、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 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导致在实践中对此房屋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 产发生争议,但是本人认为可以从房款与产权证的因果关系来判断,产权证仅仅 是法律上对先前购房行为进行确权的一个文书,关键要看全部房款是谁支付的, 因为只有支付房款也有产权证的发放。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 XX。 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

5、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7、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的当事人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 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 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 往引发争议。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 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 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

6、证 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 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这部分出资该如何认定,司 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本人个人认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该部分出资在 全部房屋中的比例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为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拿出借据,证明婚后购买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资 金是向自己父母借的,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法院可以可以对此借据不做实质 性的审查,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是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告知 出借资金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诉讼,该离婚案件可以中止审理。8、房产证

7、上有其它共有人的房屋。本人认为法院可以将该离婚案件终止 审理,告知共有人提起确权诉讼或者分家析产诉讼,待这些诉讼结束后再根据这 些案件处理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二、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 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 年 2 月 5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 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 做了相关规定。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 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

8、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 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 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 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 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 割公房使用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 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

9、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 案情酌情处理。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 分割公房使用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 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 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 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 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

10、公房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 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 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在 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 总结资料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

11、只能判给一方,因此 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法院的审理X围,在实 践中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应为应当由政府来处理,但是本人认为应 当由法院依法审理。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 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权益,就是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且依该规定,属法 院保护X围,故应由法院审理裁判。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17 条规定,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离婚协议或人民 法院判决处理”。2

12、001 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 女土地承包权的通知第5条中也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 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如受所有权 人的监督和制约、土地利用价值的长久性、不稳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是一种权利的分割而非实物的分割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行分割时应遵循 一些原则,如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 管理的原则、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家庭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分割方式可以是灵活的,如分割经营法、折价补偿法、代耕、轮耕、基于 农村土地承

13、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 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 割。另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如是否应予分割,分割方式的选择,应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分割;对于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 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 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不能以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生活保障底线,不能以一方 在生活中的过错而使其少分或不分。四

14、、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分割。这不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还牵涉到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起 来时间和程序上较为复杂,并且法院的判决还需要等待公司股东的决议,实践中 可能有几种情况:1、夫妻一方是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 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 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 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

15、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均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只有这两名股东或还有其它股东的。可以在双方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者委托评估后,对有差额的部分进行分割。五、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分割。1、夫妻一方是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 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 所得的

16、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 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 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 地位。2、夫妻双方均是合伙人,包括只有这两名合伙人或还有其它合伙人的。可以在双方协议权益数额或者委托评估后,对有差额的部分进行分割。六、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方主X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X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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