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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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统称甲方)与 (以下统称乙方)本着合作与发展的共识,就双方联合受理国内银行卡人民币收单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是以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为目的,以受理国内银行卡业务为前提,以明确双方业务分工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表明双方建立、并开始受理国内银行卡业务的商业合作关系。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乙方保证其为能够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合法机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乙方的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受理机具均不得向第三方开放或者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

2、面的业务。第三条 本协议包括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基本帐户要求、业务分工、受理银行卡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乙方需要甲方在本协议范围之外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第四条 境内银行卡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受理业务指乙方办理持卡人用银行卡支付其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授权、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相关责任人员需经过甲方的专业培训。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重新选择收单银行,但应提前90天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甲方,并妥善处理相关

3、事宜。甲方亦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或者选择为乙方开放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及其相关的业务合作。第七条 乙方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有效的境内银行卡(有受理风险的卡除外),乙方有义务优先受理甲方所发行银行卡,并支持甲方所发银行卡在其受理环境内的市场营销活动及其它与甲方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服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优先推荐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第八条 乙方有权自购、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银行卡业务受理机具。甲方也可以有条件的、或者以收存押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国内银行卡业务受理机具,并签署有关的附属协议。第九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防范银行卡

4、受理风险,接受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查、咨询等风险协查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第十一条 对于乙方受理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并以甲方作为收单银行的银行卡交易,甲方只承诺协助乙方向发卡机构进行尝试性收取,不能收取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密

5、等。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发现乙方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调查核实,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对乙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暂停相关交易,确有该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行业内部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乙方连续2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月退单比数超过甲方根据本身业务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一定数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

6、整改措施;乙方连续3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月退单比数超过甲方根据本身业务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一定数量时,或乙方连续3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联的业务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或单方面终止未按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联业务规定以及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交易,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 第十六条 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持卡人、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的任何纠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

7、应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并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由于乙方该帐户资金不足,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持卡人退货交易,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对于乙方未在甲方开立上述帐户的,银行卡业务结算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甲方负责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台受理机具终端进行编码登记;对于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机具的要求,甲方将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受理机具进行欺诈活动;甲方负责定期对布放在乙方的受理机具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机具的数量及每台受理机具的编号与原登记是否相符;- 受

8、理机具的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受理机具的摆放位置是否有改动;- 乙方是否对受理机具进行了擅自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乙方内部须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机具的日常管理,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甲方固定资产的损失。第十九条 甲方收到乙方传送的银行卡正常交易的结算数据之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垫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乙方的退货款将在乙方结算账户中抵扣。未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帐户的,不在此约定范围之内。第二十条 甲方对于乙方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为避免风险,乙方需指定专人通过指定的受理机具

9、办理联机退货业务。借记卡不得采用脱机、手工或者人工授权进行业务处理。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第二十一条 展示标识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国内银行卡受理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使用国内银行卡进行支付。当本协议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将相关的标识、标记及时撤下。第二十二条 机具布放和管理乙方应在满足下列情况的条件下,申请安装并使用POS机具: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乙方属于确有使用移动POS机具需求的行业商户(如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可向甲方申请安装移动POS。甲方同意乙方安装移动POS后,乙方不得跨地区使用;如乙方确

10、有需要的,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核实后予以开通,甲方有权将此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二、乙方如须变更POS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主动向甲方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变更装机地址。三、乙方不得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才可以移机。四、如果乙方擅自移机从事违法、欺诈活动,甲方有权利立即与乙方终止交易并将乙方信息报送至行业内部信息系统。五、乙方如有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实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质押担保(备注:此为选择性条款,若不适用须删除。)一、为担保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

11、任,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担保。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保证金。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行:银行_ _支行,账号: 。乙方缴纳保证金后,甲方填写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件1),凭证第二联加盖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给乙方。乙方应妥善保存该凭证,丢失不能补办。三、乙方将上述资金划入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即视为乙方将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收付结算。四、乙方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12、、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五、若乙方在任何债务清偿日未按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从乙方专用保证金账户里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必须于当月月底补足所扣收的保证金金额。六、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备注:此为选择性条款,应根据业务实际据实选择。)保证金存款利息同账户内的保证金一起作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

13、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的质押担保。七、乙方不得串用、挪用或出租、出借保证金账户。八、保证金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减少或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情况变化需增加保证金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九、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一)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未给甲方带来风险损失的前提下,乙方主动要求终止收单服务。(二)乙方由于违反本协议或甲方相关规定被甲方终止收单业务,在甲方根据其引发的损失程度自乙方专用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关违约金额后。(三)乙方信用良好,经甲方审核后同意部分或全部退还保证金。经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将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交还甲方,不能提供的,则应携带单位公章及介绍信

14、前往甲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应填写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丢失证明(附件2),以作为凭证丢失且不能收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受理银行卡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一、 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毁;该卡 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二、 银行卡必须通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银行卡受理机具完成交易;三、 非为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银行卡四、 如通讯线路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手工刷卡。(一) 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授权,由甲方进行记录。(二) 将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三) 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与此卡背面预留的

15、签名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方可受理。五、 银行卡交易时间必须在此卡到期日当天或之前,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受理机具刷卡进行交易。六、 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的客户必须是该银行卡的持卡人本人,其签署姓名必须与卡面标示的姓名、以及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一致。七、 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卡背面印制的,以及签购单上打印的卡号相符。八、 在乙方具备使用银行卡受理机具的条件下,必须采用联机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采取手工压单操作;在受理机具或通讯出现故障,或乙方没有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时,可采取手工压单操作,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如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者对该交易有怀疑,以及酒店类商户,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 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九、 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受理机具刷卡进行交易。第二十五条 授权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受银行卡前,向甲方指定的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号,并将授权号清楚记录在签购单上:一、 每笔交易均须经受理机具刷卡完成,在受理机具或通讯出现故障,或乙方没有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时,须通过电话向甲方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并将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印的签购单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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