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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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本文就此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展开分析。关键词: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异同自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问世以来,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各行其道、各司其职,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虽有对立的时候,但从未完全替代。下面以隶属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对象的人身保险业务,诸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为例,说明两者的共性与差异。1 二者的共性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在保障对象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

2、标的,并且以人的生、老、病、死、伤、残作为保险责任。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险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作用。从保险技术发展史的角度看,两者的运作机理亦相似。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它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类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借鉴了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大数法则”或“平均数法则”,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纳入一个责任共同体之中。另外,社会保险法律制

3、度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需要充足的基金作为后盾。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将大量资金统一管理,整体运作。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其进行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遵循稳健经营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社会保险也是一样,无论其资金来源是个人、单位还是国家财政拨款,都需要相关机构妥善管理,合理运作,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实施。2 二者的差异可以说,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虽然沿用了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理,但是二者亦有本质的区别。2.1基本性质和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的法律制

4、度,其基本属性是社会福利性质,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相互自由选择而结成的互利关系的制度,法律只对这种关系加以保护而不能强制其发生,其基本属性是一种纯粹商业性的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现代劳动者应享受的一项公民权利,而强制缴纳保险费与参加社会劳动则是公民享受此项权利时所应尽的义务。但劳动贡献的大小或个人缴费的多少,与保险待遇没有严格的对等关系,而且保险费的征收,不依据保险项目风险大小,而是依据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而定。商业保险制

5、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严格对等的等价交换,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不投不保。2.2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它首先以社会价值为目标,其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体现的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而非经济政策。其实施范围由法律严格界定,其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它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事业机构来统一实施,从而具有非赢利的性质。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商业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险种。这一经营活动是在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签定契约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具有以赢利为目的

6、的并趋于利润最大化的性质。2.3保险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保险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通过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个人负担多少,不是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而是决定于经济上的承受能力。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全要有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原则,保险费率的高低,由危险决定,危险大的保险费率就高。2.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2.5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

7、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要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进行调整,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以此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商业保险的给付一般是一次性的,并且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它因素。社会保险的补偿是通过现金补偿和服务两个方式来实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则主要体现货币的支付关系,缺少服务的内容。2.6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商业保险对于一些社会性风险,诸如通货膨胀、战争、大的地震、由于宏观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衰退以及工人大量失业等等,都是无能为力的,因为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不稳定。相比之下,政府作为政权主体,拥有任

8、何商业性机构都不具备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换言之,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潜在的优势:一是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二是政府能使几代人共担风险。三是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整。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险还没有普及到全社会的劳动者。那些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在更大程度上分散风险损失。对于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积极开展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满足其多层次的需要。2.7兴办单位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统一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及办法等。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9、中的商业保险则是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它征税,只有对它所在经营的社会保险部分不征税,商业保险公司是金融性企业。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虽然存在着不同,但二者不是对立的不可相容的, 而是可以实现共同发展的。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劳动者如有资金实力,完全可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在遭受风险时候同时从社会保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两者在发展中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完善。参考文献:1 张士昌.略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J.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 夏舟.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J.经济研究,2007,33 邓俊豪、彭礼定.向专业化迈进:人寿保险业在中国的下一步J.财经,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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