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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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煤地发财务2010203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增强单位价值创造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由总公司管理的各直属经营单位经理(主任、院长)、支部书记、副经理(副主任、副院长)、副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公司控股的单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单位负责人,也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公司董事会通报。第三条 考核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

2、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采取由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代表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单位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按照各单位所处的不同情况、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指标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

3、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各单位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各单位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一)基本指标及权重1、经济增加值,指标权重:35%2、利润总额,指标

4、权重:30%3、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权重:20%4、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权重:15%(二)修正指标修正指标包括安全与责任事故、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科研工作及经营管理基础工作等。修正指标作为加减分项进行考核。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经营单位负责人按照总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总公司。年度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确定原则为:1、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好于前三年

5、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其中:利润总额的考核目标值应为正数。2、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当年货款回收率不低于90%,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回收率不低于70%,测算考核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目标值。具体测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目标值=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增值税率)/(考核年初应收账款余额+考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考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考核年初应收账款余额(170%)+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增值税率)(190%)3、成本费用利润率:该目标建议值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中较高者,并按所属行业分别确定。不同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目标值,一般应达到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当

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的良好以上水平。(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总公司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结合各单位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和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建议值及有关内容同各单位沟通后加以确定。第十条 总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单位负责人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总公司。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之前,单位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总公司。单位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

7、和内容另定。(二)总公司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单位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总公司将最终确认的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总公司反映。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任期

8、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40%(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权重:20%(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单位负责人按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总公司。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并好于前一任期该指标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总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目标建议值,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单位所处行业运行态势

9、及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对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单位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总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同各单位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单位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总公司。(二)总公司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单位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单位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单位负责人任期经营

10、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总公司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总公司反映。第四章 奖惩第十八条 根据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 、E五个级别,100分为C级进级点。第十九条 总公司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单位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

11、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到3倍绩效薪金基

12、数之间。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单位,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国家地质项目,其年度地质设计质量、地质任务及地质成果质量必须按要求完成,如未完成则不得绩效薪金。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单位根据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上报总局批准,其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平均不超过0.8。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第二

13、十四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单位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对A级和B级单位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单位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相应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调整。第二十六条 单位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情节

14、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单位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煤地总发200611

15、8号)、总公司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中煤地总发2009 71号)停止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解释。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说明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说明 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说明一、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是指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1所得税率)调整后的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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