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货物运输 浅议危险货物运输中承托双方的特殊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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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运输 浅议危险货物运输中承托双方的特殊责任:对于海上运输的危险货物,国际海事组织公布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其中规定:“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的或其它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船货损害的物质,均为危险货物。这一规那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特性、装运本卷须知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已被国际航运界普遍遵守。危险货作为一种特殊货物,其运输对托运人、承运人等各方也有着相较于普通货物托运人特别的责任要求。本文将浅析危险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特殊责任。 关键词:危险货物; 托运人责任; 承运人责任 一、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必须依照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

2、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将危险品的名称和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这是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危险货物要求托运人承担的责任。作为托运人一方必须明确告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尤其是危险货物,必须注明。这是危险货物托运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目的在于让承运人清楚地了解将要运输货物的危险性质,以便确定自己是否运输该危险货物、运费数额的上下、如何履行管货义务以及采取何种防范措施等许多重要的问题。 曾经,有一集装箱轮,于2004年8月27日至29日在上海港装货后,经厦门、烟台、香港、新加坡、苏伊士驶往欧洲,船上装载的一只集装箱,箱内货物外泄,造成船员中毒。该集装箱在中转港英国南安普顿港

3、被强制卸下,经开箱检查,箱内一票申报为“尼文酸的普通化工品被确认为联合中编号2077/第6.1类毒害品甲萘胺 ,该集装箱即被海事机关扣留。英国南安普顿港专业人员去除了发生泄漏的暗红色浓稠液体。装在加热燃油舱上的4号舱室底层的货物受热熔融,并泄漏污染了舱内甲板。托运人华达化工厂主要从事甲萘胺等颜料中间体的生产销售。由于甲萘胺托运人华达厂在托运过程中,瞒报危险货物名称,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质,导致此票货物在船方不知情情况下,被不当积载于加热燃油舱上,而发生泄漏事故,责任在于托运人华达厂。在这一起事故中,正是由于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的真实品名和性质,造成了危险货物的泄漏和中毒事故。

4、按照海牙规那么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当因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损,托运人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中国海商法要求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名称和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通知也有特别要求:要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的如口头通知等不行;内容是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和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的措施,要求完整而且真实。托运人只有严格遵循了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才算正确地履行该项义务。否那么,承运人就可以在不限制时间,不限制地点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处理,如卸下、销毁等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而且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向托运人索赔。托运人如果由于他未通知或通知有误时使承运人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只能

5、是由托运人赔偿。 另外,托运人还应办理危险货物的特殊手续,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假设预先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的危险,同意接受运输,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因此,在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判断和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关键在于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是否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所运输货物的危险特性。 如果承运人知道或事实上应该知道所运输货物的危险性质,并同意接受运输该货物,那么,

6、一旦货物本身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必须首先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原因,即要求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他的责任,而是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其他承运人可免责的事项所导致的,倘假设承运人对此不能予以充分地证明,他便要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损害负责。 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曾因美国法院一件关于船东对危险货物责任的判决案,提醒承运人,如果承运人了解危险货物的一般性质,即使他不知道此种风险确实切性质,但却使自己暴露于可能的危险的处境中,那么承运人将无法援引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而会被要求证明托运人就货物或在履行其提醒承运人注意货物的具体危险性质方面存在着过失。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均

7、知悉货物的危险性质,即使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确切的性质及危险,那么此种情况下托运人对于因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严格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的责任将根据过失原那么决定。 如果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未适当的提醒其注意货物的性质,那么承运人必须证明: 1)由于存在着承运人在合理的情形下不可能知悉的货物的危险性质,托运人有提示承运人注意的义务 2)托运人未作适当的提示,以及 3)托运人疏于提示导致了诉请的损失。 我国关于危险货物的运输规那么,相关法律有海商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等,但目前我国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的分担,以及如何界定海运危险货物,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海商法中的规定也不

8、十清楚确和具体。 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责任还包括必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地管理好货物。在运输危险货物时,除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根本义务外,承运人必须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包装等因素更加妥善而谨慎地履行管理货物的义务,包括货物的装载、积载、隔离、运输、保管、照料、卸载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然而在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仍然会发生托运人托运时并无过错,承运人运输时也无过错,但货物仍发生损失,甚至还因此造成船舶和其他货物的损失。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依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为由对托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船舶和其他货物的损失那么由承运人承担。 所以,假设承

9、运人对交付给他的货物不能做到妥善谨慎,那么他应拒收货物,或者取得托运人同意,根据双方约定好的特殊条款来承运,或按托运人指示承运。假设明知无法照料货物而仍然承运,那么运输过程中他将不得随意处理其同意承运的危险货物,并对不能妥善照料致损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开展,商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其中不乏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托运人提出了较高的义务要求,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承托双方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托运和运输危险货物,由此引起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必将减少,危险货物运输将更加平安并最终实现承托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孙晔. 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世界海运2002(1). 2迟彦杰. 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的特殊权利义务. 法制. 2022.1. 作者简介:顾丽君,性别:女,(19885-),户籍地:上海,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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