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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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 上涨势头,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 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 号)的规定, 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自 2016 年 10 月 2 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 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已 拥有 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 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 18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80 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 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 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

2、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二、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完成 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特指 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 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三、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 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四、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 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 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 核查依据。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 服务

3、窗口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如实申报 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 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 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通过查询系统查验购房人及其家 庭成员住房情况,并由企业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对符 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 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口 簿、结(离)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与申请表一 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 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

4、同。七、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资料审核,在 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要对申请表 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并通过查询公安和民政部门系统, 对购房人户籍家庭、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 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八、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 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 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 细则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 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 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提出警告并责令其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属于屡犯的,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 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 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 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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