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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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白水塘需方单位:供方单位: 编制时间:二0一三年三月5日海口市混泥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海口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承建 工程需要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经协商后签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混凝土技术要求和价格:工程名称交货地点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35浇筑部位基础及主体特殊要求其他/用混凝土限期计划方量约 立方米(按实际方量结算)预计

2、总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表一 商品混凝土单价:元/m3:(不含税) 强度等级 单 价产品名称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60其它等级普通混凝土泵送混凝土备 注1、细石混凝土在同等级加收20元/m3。2、早强混凝土在同等级加收20元/m3。3、抗渗混凝土P6-P8加收20元/m3,P10-P12加收25元/m3。4、原材料价格调整5%(含5%)以上时,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原材料与混凝土市场货源短缺和紧张时应优先保证甲方货源充足不可断货,不可随意涨价,保证甲方价格的优惠性。二、混凝土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2.1 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供应,至

3、该工程混凝土供应结束止。2.2 交货地点:乙方混凝土运到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含运距 公里,超出运距 公里,乙方每立方米另收 元,共计 元。2.3 交货数量及验收方法: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数量,以随车“交验单”为凭证,由甲方指定 (电话: 短号: )在砼发货单上签字验收及办理签证,作为混凝土实际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甲方指定人员不在时,应由持有甲方指定授权书的人代为签证、授权书应交给乙方备案)。对交货数量如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法处理:1.可以采用随机抽查。如有短缺,甲方有权对整批数量按抽查结果计量。(误差值允许2%)。2.在没有发生走模,爆模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供货数与理论数发生较大偏差,甲方

4、有权要求乙方按图进行计算,结算数量协商解决。2.4 工地运输:2.4.1手推车口、翻斗车口、井架手推车口、塔吊及吊罐口由甲方负责。2.4.2泵送混凝土卸料口,由甲方负责。三、预拌混凝土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检验:3.1预拌混凝土质量按国标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和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3.2 交货检验费用:在交货地点,标养试件应由双方检验人员和监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取样,制作试件并标识明确后,由施工方暂时保管,试块在工地静置24小时后拆模。试块由工地送至标准养护地点标养,混凝土养护龄期到达时,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

5、方及监理,派人员到规定的检测地点共视检测、签认,其运费、养护费及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条件、拆模试件的制作由甲方负责承做,但需通知乙方现场质检员旁站,其运费、养护费及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四、使用泵送混凝土:4.1 若采用乙方泵车,则泵车操作由乙方负责。甲方应提供泵车使用场地、水源、电源,并提供人力负责泵车的接管、拆管等泵送以外的工作。五、预拌混凝土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5.1货款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现场签认的交货验收单,编制当月一式肆份的对账结算单给甲方确认签字,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如有异议,甲方应在三天内提出,否则逾期视为确认。5.2 乙方汽泵一次泵送混凝上量不足60 m3,按60 m3向甲方

6、收取泵送费。5.3 乙方供应砂浆均按450元m3向甲方收取。5.4泵送费用:37m泵车20元m3,45m泵车25元/ m3,50m泵车为30元m3;地泵为18元m3。5.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供货前甲方先预付材料备料款 元。其余货款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付款。 A、一次性付款,即供应前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混泥土所需货款。 B、供货期限不足一个月,则在该工程项目供货结束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货款。 C、供货期限超过一个月,则按月结算,结算日为当月日(即 月 日至 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日后 日内甲方结清该结算周期所供混泥土的货款。 D、其它的付款方式:自供应之日起至工程0.00办理结算,并在三十天

7、内支付70%砼款,之后每栋每供五层办理结算并在三日内支付70%砼款,主体封顶前不足五层时则按实际用量办理结算并在三日内支付至总款80%,余款20%在主体封顶后六十天内分两次付清。(最后一批砼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合格)5.6发票:货物发票由乙方提供,泵送发票或运输发票乙方可委托第三方提供给甲方。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1 甲方每月25日前应根据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对预拌混凝土的需求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次月的月份混凝土供应计划,并要求准确填写计划中的各栏目的内容,若浇筑部位和强度等填写错误,由甲方负责。6.2 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前三天(至少提前24小时),甲方要填写生产联系单,最终确认所要求供应的混凝

8、土浇筑部位、数量和各项技术参数,作为乙方生产供应混凝土的依据,若不能填写生产联系单,则必须致电销售部门 或传真 进行确认,或甲方对第一车混凝土交验单内容进行确认作为乙方继续生产和提供质量保证资料的依据;若更改原计划必须在生产前6小时通知乙方。6.3 每次供货前,甲方应提前致电乙方调度室 确认混凝土送达的准确时间。混凝土送达工地后,甲乙双方应在20分钟内实测或目测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40分钟内做完试块,90分钟内应卸料完毕,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卸料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一概由甲方负责。乙方对超时未卸完的余料有处置权。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在核对交验单内容与实际无误后应在交验单上予以签认,届

9、时甲方不签认,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卸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正确引导乙方搅拌运输车司机在预定的位置卸料,如因甲方指挥失误,造成混凝土浇灌部位错误,乙方不负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若需改变混凝土技术性能,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人员,以便调整混凝土生产配合比。6.4 新工地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开盘时,甲方应派人参加开盘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签字确认,逾期未参加即视为确认。每批混凝土浇筑到最后15m3时,甲方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及时通知乙方现场人员或乙方厂内调度室,否则已拌出未用的混凝土应由甲方签认。在每次浇筑时,允许有一车次不足6m3,若超过,则加收30元/m3空载费。6.5 若由于工地

10、的供水、供电或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待工,等待时间超过三个小时,导致混凝土拌和物坍落度损失太大不能使用需乙方处理,甲方应予以签认,其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泵车等机械设备所引起的扰民、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应保证工地道路畅通,满足重车行驶要求。危险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车辆出入口要设置交通指挥人员,还应提供良好的夜间照明。保证工地进出道口安全、文明、卫生。如甲方未提供以上条件而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非泵送现场,甲方应设置较规范的卸料台,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应建立相应的洗车场

11、地,以免出场车辆污染城市道路。6.7 甲方在使用预拌混凝土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施工养护执行力度,以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若对混凝土性能有疑问时,应及时会同乙方加强抽样检测。6.8 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甲方要特别做好混凝土板面抹压、覆盖、浇水等保湿、保温的工作,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湿润、内外温差在规定范围内。凡一次浇捣500m3及以上或特殊混凝土浇筑,甲方应在15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乙方依此编制混凝土生产方案,此方案必须经甲方核审批准后方可实施。七、乙方责任和义务7.1 乙方必须严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根据甲

12、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订货单和供货联系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任务。7.2 必须严格建立和健全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7.3 乙方应按订货要求提供合格产品,若所供应的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7.4 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疑议时,乙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见证取样要有乙方现场质检员参加。7.5 当甲方对预拌混凝土的数量有疑议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抽检,其供货数量的抽检方法按GB14902-2003第5.5条规定计算,即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现密度除

13、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密度值由乙方提供,或由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准。每次抽查(或抽检)车数以不少于3车为一个单位,其累计误差值允许在2%。7.6 乙方应向甲方主动提供所浇筑工程部位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八、保证及违约责任8.1 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由此给建设工程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将负全部责任。如因甲方现场管理不善、或自行在混凝土中加水、或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养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2 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执行,逾期未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未付清款项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每日3 逾期付款违约金,待欠款结清时,再继续执行合同。甲乙双方任何方在对方守约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都应给子对方尚未供应砼总量价值10%的经济赔偿。8.4 由于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后72小时向对方通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九、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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