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汇编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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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合同汇编五篇 卖方:深圳市中ccc 地址:深圳市福田xxxxxxx融中心26c 买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 就购置诺德假日花园一期 栋 座 层 号房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现双方就认购书做如下补充商定,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 买卖双方商定实行下述第2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0%,余款70%于签定本认购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2)向银行借款方式: 若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买方须于7日内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按揭金额、按揭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

2、行贷款金额削减,首期款将相应增加。 2如买方采纳银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于买方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卖方或银行要求供应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或不签署相关文件)导致未能胜利办理银行按揭借款,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其余款项不计利息退回买方;由于银行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发生巨大变化等)导致未能胜利办理银行按揭借款,买方已付款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回买方。 无论何种缘由买方未能胜利办理按揭,但同意连续认购本房地产的,买方应在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首期款外的余款。 3 买方须按双方商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房款,若买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每逾期1日,买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4

3、 买方应在付清定金后,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2日内按卖方和相关按揭银行要求供应完整的相关按揭资料,接到卖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并与卖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5 认购书中所称的第五条所述买方缘由包括但不限于: (1)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 (2)买方逾期未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或买方单方解除认购书或本补充协议; (3)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商定时间内签订的其他买方缘由。 若发生上述事由之一,卖方有权终止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有权将标的房地产另行出售,且无须通知买方,并有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买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且买方授权卖方单独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认购书解锁手续。如

4、主管部门要求买方前去办理解锁手续的,买方应按卖方通知时间办理完毕,否则每延迟1日,应按购房全款向卖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误给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 卖方已向买方出示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即临时治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等相关购房信息,买方确认已具体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且无异议,承诺按卖方的通知签署上述文件并遵守执行。 7 买卖双方的通知以认购书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地址等为准,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联络方式的真实性、精确性。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未通知所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担当。如卖方向买方所发函件传真消失

5、错发等错误,买方应本诚恳信用原则即时告知卖方,避开延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8 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与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地方,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 9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为认购书的补充商定,当二者内容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买方提别声明:对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之各项条款商定,特殊是其中有可能限制买方权利、减轻或免除卖方义务和责任不封,以及违约责任局部,卖方已实行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请买方留意并作充分说明,买方已逐字逐句认真阅读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内容和含义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予承受。 卖方:深圳市中铁诺德

6、投资有限公司 买方: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所售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 二、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 2、甲、乙双方达成全都意见,产权变更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负责出具相关手续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

7、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 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 买方: 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_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购置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 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庙宇村二社 房屋占地面积: 69.2+14=83.2 (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 69.2*2层 +吊层38.8 =177.2(见附图)

8、 房屋界限: 左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右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前面至大路边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墙边为界。(见附图) 其次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98000.00元, 大写: 壹拾玖万捌仟元整。(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第三条 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158000.00元,尾款于_年_月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第四条 特殊商定; 1、甲方必需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全部,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撤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

9、到位,甲方应予协作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需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 第六条 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墙,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撤除所共墙体,若要撤除必需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 方(签字):_ 联系电话:_ 乙 方(签字):_ 联系电话:_ 见证人: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房屋买卖

10、合同 篇4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协商,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缘由,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治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

11、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缺乏,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

12、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标准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屡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屡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

13、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商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马上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爱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

14、原告之诉讼恳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恳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到达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有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的确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状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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