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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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 3 篇 本文目录赔偿申请书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修路占地赔偿调查处理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一:刑事赔偿申请书】 年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 51 岁,住永川区桂山路 74 号 号 2-3-4#, , 电话:。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 66 号 号 赔偿申请事项: 1 、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 37 天的损失费元。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

2、 5 万 万元。 事实和理由: 于 一、赔偿申请人于 xx 年 年 12 月 月 12 日以及 xx 年 年 4 月 月 28 日向重今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 4 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于 赔偿申请人于 xx 年 年 6 月 月 8 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xx第 第8 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

3、申请人在 xx 年 年 8 月 月 6 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 附证据 xx.12.30 申请书) ,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人 造公文羁押申请人 37 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 渝五中法刑终第 125 号刑事裁定书【xx ,4 ,7 日】案等 件中认定袁影等 8 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 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

4、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 。 再次, 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 :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

5、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 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 项、第十八条(1)

6、 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 、非法拘留 37 天 125,43 元 5 倍=4640 ,00 5 倍=23204,55 元 元 2 、xx 年 年 6 月 月 9 日至 xx 年 年 4 月 月 2 日共计 270 天,减去羁押时间37 天,其余 233 天 125,42 元=29225 ,00 元(以 以 xx 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 3 、xx 年 年 6 月 月 9 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 238 元,汽车费 费 27 元,住宿费 2 个月 210 元/ 月=420

7、元。生活费每月按 500 元 2个月=1000 元。 4 、三星牌手机一块 270.00 元( 以票据 为证、新手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第 8 ,第 9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 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金 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总计:103699,55 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袁影 xx 年 年 5 月 月 4 日 日 【赔偿

8、申请书二: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 申 请 人 :x ,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 年 年 4 月 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住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电 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地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付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140811 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 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体如下: 1 、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 元(35 元*2/ 人*80 天);2 、住院期间工资:57810 元(2710/3

9、0 *80);3 、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 元 元(45*80 天);4 、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 元(2710 元*2 月);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 元(2710 元*12 月);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390 元(2710 元*9 月);7 、鉴定费:300 元;8 、第二次手续费 4800元。9 、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 号令) :65040 元(271 元*12 月*2); 事实及理由: xx 年 年 8 月 月 15 日,申人 请人 x 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 、右足背挫裂伤; 2 、左第五指骨开

10、放性骨折; 3 、左足背异物残留; 4 、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 于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于 xx 年 年 12 月 月 26 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曲人工认【xx 】第 30440 号) 。xx 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曲人鉴委xx 第 号)。 。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此 致 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xx 年 月 日 日 【赔偿申请书三: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男,73 岁,蒙古族,现住* ,电话:*。 。 赔偿义务机关:* 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

11、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 县*镇 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 年 年 1 月 月 1 日,本人响应* 盟委、行署和* 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 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滩 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 1000 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资 水灌溉的方法,投资 15 万元打了 5 口深

12、水井,投资 21 万元开垦可地 耕地 300 亩,在开发的 1000 亩沙地上种了 3000 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 年 年 9 月 月 12 日,沙金苏 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 尹馒头弟弟 弟) 、李延宝( 尹馒头大舅哥) 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树 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 300 多 多地 棵,霸占耕地 600

13、余亩,其中 100 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 年 年 10 月 月 3 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经 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 xx 年,却由于磴口 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

14、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 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 、在案

15、件审理过程中及土 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 年 年 10 月 月 3 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 年 年 12 月 月 14 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用 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 10500 元。1998 年 年 12月 月 25 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于 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 1999 年 年 4 月 月 27 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9 年 年 5 月 月 18 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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