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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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

2、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质

4、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第七条 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存放

5、。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第八条 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第九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的基本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四)上年营业

6、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的 1-6项

7、资料。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第四章 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第十二条 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

8、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第十三条 授信期限以质押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 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五章 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和贷款行共同遵守。第十六条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

9、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第十七条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我行处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营销受理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押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押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第十九条 营销受理。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与核准开展监管的监管公司要积极向各

10、自的客户推介此项业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晤,相互推荐具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客户双方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后,确定是否受理。业务模式:根据质押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其中:一、静态质押。该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押物的提取;二、动态质押。该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质押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的,可委托监管方审核;质押物价值等于最低质押值时,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

11、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的95%。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动产的调查。贷款行要安排双人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出质通知书(适用静态,详见附件2-1)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适用动态,详见附件3-1),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质押动产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

12、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三)质押物品有保质期的要在有效范围内;(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第二十一条 签订协议 经办行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静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最高额综合授信)、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2)动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每笔具体授信须另行签订单笔借款

13、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附件3)。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清单、保险单正本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由贷款行保管。第二十二条 质押物入库:静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2-1),动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3-1),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押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如静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5)和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1);如动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

14、回执)(附件3-2)。(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押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押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我行质物标签(附件2-3)(附件3-6);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贷款行根据我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我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质押物监管:质押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或“先质押后置换”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

15、户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一、以货换货,即在保证换货后的质押物价值高于我行要求的质押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客户可按规定程序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质押物置换原质押物;借款人申请置换质押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货物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贷款行要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清单后方可签发提货通知书。二、打款赎货,即客户采取补充保证金或者归还贷款等打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由出质人向我行签发提货申请书(附件3-3),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4)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对采取打款赎货方式的,经办行应适时通知监管方调整在押质押物的最低价值要求;同时,禁止客户用质押物置换已交付我行的保证金。经办人员应严格实地核查质押物,包括拟用于置换的新质押物,防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风险。质押物提取具体办法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收回融资。融资到期前10日,贷款行应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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