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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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质量目标的实现,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做到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市政公用、房地产开发、工业产品等施工生产企业。第二章 优质工程奖励第四条 奖励标准(一)经国家验收批准获“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20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10000元、8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5000元、4000元。(二)经中国建筑业联合会验收批准获“鲁

2、班奖”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15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8000元、6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4000元、3000元.(三)经建设部批准,获“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10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6000元、4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3000元、2000元。(四)经哈尔滨市创优领导小组批准,获“市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8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4000元、3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2000元、1500元。第五条 钢木制品、机械制造及加工、构件生产及其他产品,经有关部门验

3、收批准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质名牌的项目,公司对该项目奖励10000元,并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各奖5000元.第三章 各级质量大检查奖罚第六条 在国家组织的工程(产品)质量大检查中,对获前三名的项目,除对该工程按1000030000元奖励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30005000元奖励。对有不合格工程按以上数额,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七条 在哈尔滨市组织的工程(产品)质量大检查中,对获前三名的项目,除对该工程按500010000元奖励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10002000元奖励。对有不合格工程项目的按以上数额,对单位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罚.第八条 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

4、量)大检查中,对有不合格项目的,对单位处罚10003000元,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处罚1000元。第四章 工程质量处罚在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及规范标准施工,发生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数量多少,分别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九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一)回填土或填土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分层夯实.(二)基础基层泡槽积水,带水作业,影响工程质量。(三)基础桩出现断桩,短桩,断面尺寸不够及三类桩占总数量的30以上影响结构承载力,护坡桩(墙)有严重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及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管线安全的。第十条 结构工程(一)砌筑工

5、程中,大角及纵横墙交接处留直槎或柱墙包心砌筑的.(二)砌筑砂浆饱满度严重不足,多处漏放拉结筋或后插筋弄虚作假.(三)砌体墙柱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及平整、垂直度严重超差;组砌方法错误。(四)填充墙、内隔墙及轻质墙体不按规定砌筑,如上、下部位砌法,圈梁、构造柱及拉结筋的留置等,危及稳定性和影响结构性能的较大问题.(五)钢筋位移严重;钢筋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少筋、漏绑、松绑较多;钢筋锚固、搭接及弯钩、弯折不符合要求;钢筋加工、焊接及绑扎接头不符合规定;钢筋保护层过薄或过厚;梁、柱核心区箍筋不按规定加密,严重影响抗震结构要求。(六)混凝土不按规定工艺要求灌注施工,多处发生漏震、过震、孔洞、漏浆、蜂

6、窝、麻面、烂根、夹渣以及漏筋现象严重等超过允许范围;乱留施工缝者。(七)无模板设计,模板支设不牢,无交底或不按设计、交底施工,造成大面积跑模,严重影响结构尺寸和宏观质量.(八)预制梁、柱、板(含大楼板、圆孔板、楼梯板、阳台雨罩板等)搭墙长度不够,底部坐浆捻缝不实;不按设计要求留设板缝且不按规定灌缝混凝土,以及板底不平;端部筋未按要求弯折且交结点无附加绑扎筋;预制柱安装偏轴较大,影响结构安装;锚固筋长度不够,焊接差;隔墙板、楼梯板未随层焊接。(九)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或冬季不防冻,砌体施工不按规定浇水或冬季无防冻措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十)通风道、垃圾道安装不顺或安装方向不正确,以及内侧粗糙影响

7、使用。(十一)外挂板立腔、平腔不按要求做防水板或板缝不实,键槽筋、套筋以及焊接不符合要求。第十一条 楼地面工程(一)水泥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严重;地面基层未清理不干净就进行施工。(二)板块地面空鼓或接缝不顺直,平整度差;踢脚板空鼓严重,厚度及高度不统一,上口不平直,毛刺粗糙。(三)楼梯踏步相邻高差超标,踏步缺棱掉角严重,防滑条粗糙且不顺直;扶手焊接差影响安全.(四)楼地面标高不一致.(五)有地漏的地面倒坡或有积水现象.第十二条 门窗工程(一)门窗洞口标高、位置不准,错位超标。(二)钢、木、铝合金、塑钢门窗安装不校正,不按要求固定,没有打好密封胶,没有填塞好框后材料的。(三)门窗开关不灵,缝隙不

8、符合要求的.(四)五金零件安装粗糙或位置不准。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一)抹灰空鼓、开裂;阴阳线角不顺直方正;灰合砂浆墙面不按要求做护角影响使用的。(二)油漆、浆活、涂料等相互污染严重,界限分色不清,基层粗糙不平等。(三)滴水线(槽)做法不统一或粗糙及流水坡向不正确.(四)饰面板、砖、石镶贴选色乱,拼缝差,不平整,空鼓多,组排乱,破坏多。(七)轻钢龙骨分布排列及固定差,影响稳定和安全。(八)细木装饰和制品、花饰安装的工艺做法没有按规程操作的。第十四条 屋面工程(一)屋面坡度不准有积水;屋面防水不按规范施工.(二)变形缝封盖不严不牢,铁皮收头及细部作法不规范。(三)雨水管未按要求刷防锈漆,卡子固

9、定用木塞;管接口错位粗糙及倒插口;落水口做法不正确及防水效果差.(四)屋面细部做法不符合要求或粗糙影响宏观质量的.第十五条 水暖、卫生间及煤气工程(一)管件不除锈防腐进楼使用;白管使用黑件、黑短管。(二)直冲大便器水管无空气隔离器;坐便器固定不正确松动、倒坡严重等。(三)不准焊接而采用焊接作法的,使用不合格管件.(四)面盆、洗手盆等器具活动;固定卡子类型及数量不对或做法错误,造成管道或设备失稳.(五)管道出现倒坡严重;管道不按要求做套管。(六)不按要求验收和试验,完工后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七)煤气管道与煤气调压装置安装等,不按标准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或影响使用的。第十六条 电气工程(一)钢

10、管连接对焊,套管开堂焊;薄壁管不用通丝管箍连接,连接处不做跨地接线。(二)铁制箱盒用电、气焊开孔,不按一管一孔操作;跨接及保护地线严重违规者。(三)敷设塑料管有明显露导线;金属管穿线护口不齐全,导线在管内有接头,背扣拧花接在端子上的导线不按要求压鼻子。(四)拉线开关设置在壁厨内、烟道内、门框上或水暖管道背面等不符合要求的位置。(五)吊灯及吊扇回定违规,有严重隐患。(六)避雷线网严重违规且粗糙者.(七)多股铜、铝线连接不规范,铜导线伤芯严重,不涮锡。(八)导线零火接错,相线不分色;穿假线、套假管者。(九)成套电气设备不经认真验收就安装使用,造成重大隐患。(十)电气设备留设的标高不准和位置不准.第

11、十七条 通风空调、电梯及设备安装工程(一)风管、部件、空气处理室、消声器、除尘器、通风机、制冷管道、防腐与油漆及设备保温的安装与制作工程,不按规范施工、有严重违章,影响使用现象的。(二)电梯装置组装,导轨组装,轿箱、层门组装,电气装置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及试运转等,不按规范标准施工,有严重违章,影响使用现象的。(三)设备安装工程中,各种设备安装,不按标准施工,严重违规,影响使用及有安全隐患的。第十八条 市政管网及地下隧道工程(一)回填土(含结构层填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隐患者.(二)道路面层施工粗糙宏观差,不符合要求;施工缝不按要求留(接)设;实测不合格;道牙不通顺,背后不填实.(三)垫

12、层及管座混凝土实测不合格;管道包封不养护,空裂不严重,不符合要求者。(四)市政管道不按规定或不请示随意开孔者.(五)方沟、小室、井口及地下通道段,以及地下行车道、通风道等结构尺寸及标高严重超差;地下隧道施工,土方爆破与施工工艺不得力的、测量放线不准确,造成轴线和几何尺寸偏差较大;宏观质量粗糙的。(六)管道焊接,安装不符合要求;管道中的补偿器、闸阀、支卡架件等安装不按规范施工,有严重安全隐患和影响使作功能的.(七)其他未列分项工序质量问题,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钢、木结构施工,不按规范标准进行组装、焊接及结构尺寸偏差较大有严重质量隐患的. 第二十条 钢木制品和生产与加工,对原材料、成品、

13、半成品以及零配件,不按程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有关检验记录;不做样品就大量投入生产与加工,造成大量不合格与报废现象;对用户提出的属于生产产品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生产、加工、制作不符合标准,出厂不合格产品者.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及加工零部件,生产或出厂不合格产品者。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加工、生产不合格,有安全质量隐患的。第二十三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钢筋张拉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无详细记录;未按照程序进行生产过程的预检及工序交接检;成品出厂前未进行检验及其他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出厂不合格产品。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塌落度超限较大不符合规定要求;计量器具失效。

14、材料配比不准确;不通过开盘鉴定造成混凝土不符合要求。第二十五条 对上述质量问题及未列入质量问题的,凡有严重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及宏观质量,且受到批评、影响企业形象的工程,实业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停工整顿处理,并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五章 质量管理的奖罚第二十六条 经中国质量学会批准,获“全国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30000元奖励,对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各奖5000元;经中国建筑业联合会批准,获“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20000元奖励,对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各奖3000元;经黑龙江省质量协会批准,获“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称号的

15、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10000元奖励,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各奖励2000元.第二十七条 对获省、建设部、国家“质量管量优秀小组称号的小组,实业公司对小组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年终经公司考核,各分公司按承包指标,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按1000元奖励(或处罚)。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凡经实业公司级以上检查,达到验收标准的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分别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凡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所有的在建工程必须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凡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的工程,且工程质量失控、质量低劣的,除给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外,对公司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凡因无证承揽工程和超营业范围施工的,私用包工队,造成质量失控,工程(产品)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外,对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处罚,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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