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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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直接体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质 量,影响到学校长远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加强学校 专业建设,增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办学指 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新设置专业、扶持专业及 重点专业建设等。第二章 专业建设目标第三条 科学设置专业。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统筹 考虑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以突出能源化工特色、适应行业发 展、结合学校实际为原则设置专业,逐步形成专业群。第四条 建立竞争机制。通过专业建设,将能源化工特色鲜 明

2、、招生及就业率高的专业建设成为重点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 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社会需求较小、就业率低 的专业,逐步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第五条 强化专业特色。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根据人 才需求变化和岗位技能要求,不断更新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 式,优化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和学生能力培 养,强化各专业特色。第六条 提高专业建设质量。根据人才需求变化,以完善和落 实人才培养方案为抓手,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加强专业建设。第三章 基本原则第七条 专业建设要坚持“适应需求、合理规划、深化改革 办出特色”的原则,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技术技能人 才培养为宗旨,以教学改革为

3、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为保 障,努力办出特色,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 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结构布局合 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体系。(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建设发展规 划,有利于拓宽专业服务面向,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 益,突出学校能源化工特色。(三)促进内涵建设。制定切实措施,推动传统专业改造提 升和新设专业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良好、专业特色鲜明、社 会认可度高、招生与就业形势好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打造一批 理念新、实力强,能在各方面起

4、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品牌专业。(四)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专业建设管理良性机制,推 动各专业主动适应市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专业建设 总体工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教务处 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负责。有关职责分 工如下:(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 对专业设置、调整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 供决策和咨询意见。(二)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规划、立项、评审、经费预算 审核、年度检查及验收工作;拟订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 专业建设工作计划;

5、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立项与组织实施;组织对 专业建设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建议并组 织实施。(三)教学院(系):负责本院专业群建设;制定本院专业 群发展规划;组织本院(系)新设专业调研和申报;组织本院 (系)已开设专业建设工作;对本院(系)专业建设项目质量、 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教学院(系)应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成 员由教师、行业专家、企业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院 长或系主任担任),指导本院(系)专业建设工作。(四)教研室:教学院(系)以专业成立教研室(公共课教 学部以学科成立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原则上由一线教师担任, 具体负责专业申报、专业建设具体实施工作;向教学院(系)

6、提 出新设或调整专业建议;提出专业带头人和负责人建议;组织编 写新设专业申报书;拟定专业建设(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负责专业建设过程管理;对专业建设成效和教学质量进行 自查和评价。(五)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原则上由教学院(系)院长 (或系主任)与教研室协商推荐,报学校审核批准。原则上由承 担专业主干课程的副高级及以上教师或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 业带头人主要负责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改革)项目申报、方 案制定;接受学校和教学院(系)对专业建设情况的检查与评价(六)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兼任; 未配备教研室主任的专业,原则上由教学院(系)与教研室协商 推荐专业负责人,

7、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新 专业申报文件编制和相关支撑材料收集、整理;负责专业建设任 务分解与落实、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接受学校和教学院(系) 对专业建设情况的检查与评价。第五章 专业建设管理分类第九条 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新设置专业建设。包括对拟设专业进行市场调研、组 织可行性论证、编写申报书和组织申报等工作。(二)扶持专业建设。对已开设的专业,组建教研室为提升 专业建设水平和打造特色,进行的专业培育建设与管理工作。(三)重点专业建设。对招生规模大、基础条件较好、人才 培养质量高、社会及区域人才需求量大、对其他专业有示范引领 作用的专业,经教学院(系)

8、申请、学校批准后,作为校级重点 专业进行建设。第六章 新专业开设第十条 新专业开设是指新专业的调研、方案编制、申报和开 办等工作。第十一条 新专业设置条件(一)符合学校定位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相关专业作依 托,并通过人才需求论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能预估拟设专业 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 80 人/年);(二)有所申报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需求调查报告、可行 性研究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支撑材料。(三)新设置专业应以学校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 业教学计划所需教职工。拟开设专业基础条件能满足培养目标 要求。(四)具有所申报专业开设的其他条件。(五)增设专业应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

9、确定, 申报专业名称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 法执行。确需设置目录外的专业,须经省教育厅论证并获通过 后,方可申报。(六)学校对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数量以省教育厅 规定上报的数量为准。第十二条 新专业申报材料:专业申报表;拟设专业建设规 划;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设专业师资情况说明表、任课教 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拟设专业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拟设专业可行 性分析报告;其他材料(院外专家推荐意见、拟设专业办学条件 分析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第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程序:(一)教学院(系)组织教研室进行市场调研与新专业申报 材料编写;教学院(系)向教务处提出拟设专业申请并提交申请

10、材料;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校长审定;经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教学院(系)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 材料报教务处,并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于 9 月底前对拟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 教务处于 10 月底前将当年的新专业申报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 厅。第七章 扶持专业建设第十四条 扶持培育专业建设是指对已经获得上级教育主管 部门批准,未来市场人才需求前景好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急需 的专业。第十五条 建设内容:(一)专业建设机制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 推动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对接。(二)人才培养模

11、式改革。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升内 涵发展水平,为提高专业教学质量而开展的改革创新与实践工 作。(三)教师队伍建设。围绕教师专业化发展和专业教学团队 实力提升所做的各项工作(教师引进、培养、培训和双师队伍建 设等)。(四)实践教学和图文信息建设。根据专业需求,对实验实 训设备和图书资料不足部分,提出建设计划和方案,报学校核拨 经费,购置或补充实训设备和图书资料。(五)教学资源建设。开展课程体系优化、在线开放课课程 和教材开发等工作。(六)校企合作。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校 企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校企联合探索订单班人才培养

12、模式 等。(七)其他。围绕专业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与学生就业等 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研究;为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所做的各 项工作;围绕提升专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所做的工作;与专业 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建设程序:(一)编制专业建设方案 专业负责人牵头,组织教学团队成员开展市场调研,编制专 业建设方案(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报教学院(系)审核。(二)制定专业群建设计划1.教学院(系)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本部门所属专业建设方案 进行论证,专业带头人指导专业负责人完善建设方案;2.以各专业建设方案为基础,汇总本院(系)所属各专业建 设项目内容,结合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专业群 建设计划

13、,送教务处初审。(三)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计划教务处初审并汇总各教学院(系)专业建设计划、专业建设 内容,结合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专业建设计划, 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四)审议专业建设计划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计划。(五)批准和执行专业建设计划 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签发后,教务处分解 落实建设任务,并组织教学院(系)执行专业建设计划。(六)教学院(系)应于每年3 月底前将扶持培育专业的建 设申报书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 善申报材料。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于 4 月底前对拟培育专业建 设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

14、项开 始建设。第八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依据批准的方案,负责本 专业的日常建设工作。第十八条 教学院(系)的负责人负责对本院(系)的专业建 设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建设质量;及时研究 解决各专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业建设任务 按时和高质量完成。第十九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专业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组 织对教学院(系)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反馈意见; 根据检查结果,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提出经费划拨、缓发或取 消等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验收专业建设成果。 第九章 专业建设经费第二十一条 新专业开发经费。

15、学校为每个立项开发的新专 业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市场调研、研究论证等工作,见 附件 1。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经费。已获准设置招生的专业,专业建 设经费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保障,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 开支范围。专业建设经费,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列支。主要包括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专业建设评审经费(5%)和 邀请专家培训讲座费用三部分。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一)教学院(系)根据申报的专业建设项目,提出专业建 设经费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评审。教务处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后,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经费额 度并报学校批准,并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纳入学校年度财

16、务预算。(二)教学院(系)按照批准预算额使用经费,做好经费使 用记录,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做好报销工作。(三)教学院(系)、教务处和财务处要加强对专业建设进 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四)若未按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及建设计划实施,学校可根 据情况缓拨或停拨经费,并根据相应的规定追责。(五)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见神木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六)教学院(系)专业建设经费(包括课程建设经费)根 据每年的教学质量考核确定。考核为优秀等级,专业建设经费标 准提高 20%,用于专业建设的激励和再分配。经费具体使用按照 神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业建设有关办法由学校另行研究制定。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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