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篇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履行岗位责任制,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和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聘任的条件 (1)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2)现正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3)身体状况良好并能胜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2聘任的程序、年限 (1)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本部门领导加具聘任意见,送人事部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最后由主管人事部的公司领导同意签名聘任; (2)聘任年限 员级专业技术
2、职务聘任两年,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三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五年。 3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 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人员,从聘任的当月开始享受同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最低起档线工资等相关的待遇。 4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做到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主动积极,考虑问题细致周到,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勤于思考,积极上进,刻苦钻研,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有团队协作意识,注意沟通协调;积极为发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考核对象 已被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核内容与标准 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并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任职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身体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对不同的档次、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不同的考核重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出成果,出人才,出实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 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本标准为:优
4、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标准的内容: 优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好,工作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同时,年度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A或以上等级。 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好,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同时,年度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B或以上等级。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一般,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同时,年度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B- 或以上等级。 不
5、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C及以下等级。 3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在次年第一季度内进行;任职期满考核每一任期限进行一次,在任职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当年如已进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可不必进行。 4考核办法与程序 年度考核,个人需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并由本部门进行认真考核,并提出客观的考核意见,评定等级,送人事部进行审核。年度考核材料由人事科存入各人专业技术档案,作为任职期满考核的依据。 任职期满考核,个人需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并按个人书面
6、述职、所在部门考核、考核小组综合考评、结果反馈等四个程序进行。考核小组对任职期满人员的考核,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考核的结论,评定等次,提出下一任期的聘任意见,期满考核材料由人事部存入各人专业技术档案。 5成立考核小组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考核的日常工作,以人事科为主。 6要求和其他 (1)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任职期满考核的结果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使用,对期满考核为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续聘;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正;
7、对考核为不称职者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聘约即自行终止; (4)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人事部负责。 篇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 次获得而终身 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
8、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
9、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
10、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
11、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
12、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
13、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
14、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
15、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 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