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以什么方式持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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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该以什么方式持股职工持股主要有两大类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是直接持有,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持有;第二类是间接持有,在间接持有的方式中还可分为内部关联载体与外部载体两种。外部载体为信托载体。内部关系载体又分为事业法人载体和企业法人载体。事业法人载体为职工持股会。企业法人载体又分为单一业务法人载体和综合业务法人载体。即职工持股的五种形式为:1)自然人持有;2)信托载体;3)职工持股会载体;4)单一业务法人载体;5)综合业务法人载体。从美的职工持股形式来看,它是一种综合法人载体。其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托”业务的综合性,即“美托”在履行职工持股载体功能的同时,还有其自身的经营业务;二是持股结

2、构的综合性,即职工持股与MBO结合在一起。美托公司是一个混合型、多功能、规范的投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对商业、制造业进行投资以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同时履行MBO与职工持股载体的功能。在美托公司内部,由美的经理层控股。其选择这种方式与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的特点有关。从国内的实践和各地的规定来看,在间接持股的方式中,无论载体在内部还是在外部,这个载体往往都是专门机构,即只负责管理员工股份,并且只能在本公司投资,没有其他业务。在这一点上,美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持股载体,也不是每一个职工持股载体都可以成为多功能的综合性的投资公司,这取决于美的公司的许多特殊条件,因此“美的模式”不具有普遍性。美托公

3、司的业务综合性和较大的规模使它在履行职工持股功能时具有了灵活性。在内部关联载体中,企业法人载体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企业法人不管是单一功能的、还是多功能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也就理所当然地是一个纳税主体。这样,持股职工的应得收益就存在着三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美的模式”的一个突出的缺陷。尽管“美的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但它确是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是利弊权衡后的选择,值得引起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企业的思考。职工持股的五种方式各有其特点,企业在具体实施时采用哪种方式需根据企业的内、外部条件做出选择。“美的模式”给人的启发就是职工持股要“度身定制”。自然人持股是指职工以股东身份直接持有股

4、份,比较适合于规模较小、职工个人出资、非劳动密集型、员工素质较高、员工参与意识强的公司。事业法人载体是指成立职工持股会或依托工会间接持有股份,比较适合于劳动密集型、规模较大、实行多种出资方式、员工对职工持股会信任度较高的公司。企业法人载体指专门成立公司或依托现有关联公司间接持股,它比较适合于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单一业务法人载体是指为实施职工持股而专门成立的持股公司,公司不经营其他业务。综合业务法人载体是指公司在履行职工持股功能的同时还经营其他业务。信托载体是指根据信托法,将职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机构或自然人行使。这是发达国家实行职工持股的主要方式,目前在我国还比较少见。但这种方式是间接方式中最具

5、优势的一种,它可以避免其他间接持股方式的存在的弊端,如可以避免重复纳税,也可以避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企业在选择职工持股方式的时候,应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考虑企业发展战略,如企业中、短期内有无上市规划,如有上市规划,则应采取企业法人载体或信托载体。其次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如果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则以采取间接方式为宜;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人数较少,则可以采取直接持股方式。第三要考虑出资方式,如果是多种方式出资,则应考虑间接方式。此外还要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员工的特点等等因素,最后,还要考虑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有

6、效方式,做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有效运作。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证分析提要:本文通过对某民营企业的职工持股推行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包括职工持股的所有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冲突;资金募集方式与法律风险;退出机制中回购规定合法性分析;股权管理与信托组织的角色定义等。参照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结合中国现代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笔者最终提出了信托持股和期权导入等可行性解决方案。以为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民营企业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推行.目 录一、职工持股的历史沿革二、职工持股的传统定义和特征三、民营企业职工持股案例法律分析四、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冲突(一)公司员工股东的双重法

7、律关系(二)资金募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三)退出机制中回购规定合法性分析(四)股权管理与信托组织的角色定义五、职工持股模式推荐信托基金持股和期权导入六、结语一、职工持股的历史沿革职工持股计划又称职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t),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产生于美国,最早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律师倡导。19、20世纪以来,劳动力对产出的贡献逐步减少,资本的作用增加,由于大量资本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凯尔索提出:每个人应同时通过劳动和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面对大部分劳动者缺乏足够资金的现状,必须设计一种筹

8、资技术,使尽可能多的人拥有资产,职工持股计划因此产生12。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在8年的时间内,凯尔索律师首先将一家公司72%的股权完成了向职工的转移,70年代,国会给予法律认可,之后迅速发展,英、法等西欧国家也都纷纷效仿。今天,美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达到1200万,占全部劳工的10%,其拥有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在我国解放初期在农业上开展的初级合作社,在城市开展的供销合作社,都已经体现出职工持股的雏形,但60-70年代之后逐渐被禁止。十五大以后,各地都在努力搞活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改革形式,职工持股会也越来越引起各

9、部门和企业的认识,成为产权改革常用的方法。全国各地在职工持股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等,开始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由于各地政府的不同考虑,在职工持股上的发展水平也不均衡。由于国家已出台的关于职工持股法律法规一些相关条款往往存在矛盾,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法规不规范,操作的灵活性比较大,加上我国企业产权关系复杂,不同企业差别很大,直接导致难以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方法可以依循。只要能得到政府批准,什么样的方式都有可能出现。目前,根据笔者了解下来职工持股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1、职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

10、委托专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运作,职工通过拥有股权获得红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职工福利计划。本文将着重分析职工持股。2、管理层融资收购由公司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改变公司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从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它本质上是一种激励制度安排。3、经营者股票期权它赋予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一种选择权利,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按照实现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它是一种比经营者持股具有更显著的激励和约束效果的制度安排。4、职工经营者联合融资收购是管理层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的结合,即原有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共同出资买下公司,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二、职工持股的传统定义和特征美国所推行

11、的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可以算是其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对员工保证向其提供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这恰恰是典型的福利计划的要旨),而是将员工的收益与其对公司本身的股票投资相联系,因此实际上是将员工收益与企业效益、企业管理及员工本身的努力和贡献联系了起来。按照美国的做法,企业对于年满21岁,且服务达一年以上的受雇员工,依其薪资总额,每年摊提一定比例存入员工股份信托基金中,透过基金的部分提存,以公平市价购入服务企业的股票,而企业每年于提存偿付股票价款后,将股票分配至各员工股份专户。在此期间,受雇员工如欲出售所取得的股票,则企业主有优先承购权,员工退休或离职时,企业必须将股票交付员工3

12、。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明确定义职工持股这个法律行为,只有在各地区(17个省市)颁布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或者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如各地一些规定: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4。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5。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6。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

13、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7)。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根据上述各种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我们可以认为职工持股是一种新型的股权分配形式,由企业内部职工委托职工持股会(或由第三者如金融信托机构托管)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并对这些股权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因而职工持股计划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行存在一定限制即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2)客体上在权利方面存在一定限制职工所认购的股份一

14、般不能转让、交易和继承(如果有约定除外);(3)利益分配方式上职工股只能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利润分享;(4)资金来源上可通过现金认购、专项贷款、公益金转划、奖励等多种方式实现。但是,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我国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职工持股还是存在很多法律属性的冲突和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问题,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没有对民营企业的职工持股进行规范。而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现有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都是基于国有产权分配和职工参与的角度进行,而民营企业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产权全部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很多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15、时候无法可依,擅自从事,因而也导致了不少真实个案的失败情形发生。本文章将通过有关案例的法律分析,来指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笔者的有关完善建议。三、民营企业职工持股案例法律分析H公司是家私营高科技IT软件企业,注册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该公司从10万资金和20人起步,发展5年后,达到职工人数200多人,年销售额5000万元,净资产近2千万元。公司创始人股东3名,分别是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和监事(负责财务)。该公司近期目标是实现销售收入突破亿元,希望实现境外上市计划。作为一家IT企业,其经营资源主要是靠营销和技术等管理人员,为了实现人力资本的运营发展,公司股东一致决定在2004年实行职工持股,希望通过职工持股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于是笔者也作为该项目的参与者一起设计并且协助该公司职工持股计划实施。该公司设计的职工计划采取类似职工持股全员持股和管理层持股结合的方式。主要计划如下:(一)、持股职工资格限制以2004年1月前入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2002年前入职的普通员工具有入股资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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