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52445236 上传时间:2023-01-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0.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略)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略)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

2、一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略)附录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

3、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

4、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见该货物明细表。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另有规定)应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七条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压力容器应持有商检机构或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

5、品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第八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二)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和外漏;(三)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盛装低沸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四)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五)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

6、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六)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1.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2.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3.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4.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5.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第九条采用与本规则不同的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由起运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共同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审核同意并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第十条危险货物包装重复使用时,应完整无损,无锈蚀,并应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成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7、并便于用机械装卸作业。第十二条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应符合本规则附件六可移动罐柜的要求。对适用于集装箱条款定义的罐柜还应满足船检部门集装箱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中的规定。包装明显处、集装箱四侧、可移动罐柜四周及顶部应粘贴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的规定。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的货物,除按其主要危险性标贴主标志外,还应标贴本规则危险货物明细表中规定的副标志(副标志无类别号)。标志应粘贴、刷印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清晰、不脱落。第十四条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

8、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毫米250毫米。第十五条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第十六条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其标志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除去不适合的标志。第十七条按本规则规定属于危险货物,但国际运输时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险货物标志,由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分别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办理。国际运输属于危险货物,但按本规则规定不

9、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外贸要求标贴危险货物标志,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属于危险货物;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内段,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应按进口原包装办理国内运输,并应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进口属于危险货物。如本规则对货物的分类与国际运输分类不一致,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其包装件上可粘贴外贸要求的危险货物标志;外货进口时,国内运输区段按本规则的规定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港务(航

10、)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第十九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一)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二)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五);(四)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五)除提交上述(一)(四)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第二十

11、条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第二十一条托运本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前托运人应向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格式六),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经交通部批准后,按本规则相应类别中未另列名项办理。第二十二条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钢瓶,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标志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一)经倒净、洗清、

12、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空容器清洁无害。(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或发射体低于4Bq/cm、发射体低于,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七)。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一)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

13、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二)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千克,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第二十四条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第二十五条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第四章承运第二十六条装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派技术条件良好的适载船舶。船舶的舱室应为钢质结构。电气设备、通风设备、避雷防护、消防设备等技术条件应符合要求。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乡

14、镇运输船舶、水泥船、木质船装运危险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部属航运企业报交通部备案,地方航运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备案。并严格按限额要求装载。第二十八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向托运人收取本规则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有关单证。第二十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停泊、装卸时应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除指定地点外,严禁吸烟。第三十条装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原则上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如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后,报交通部备案。第三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明火、烧焊或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港时,应经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在航时应经船长批准。第三十二条除客货船外,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准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