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103.1-2010白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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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GF103.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3.12010白 酒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2、。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03103.1分类名称食品酒类白酒2.2 产品种类2.2.1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2.2.2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2.2.3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白酒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3.2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

3、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3.3液态法白酒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3.4固液法白酒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4、范。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GB 18356 茅台酒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GB/T

5、20823 特香型白酒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瓶,称量销售产品不少于20L。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

6、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称量销售白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000 mL,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

7、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白酒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白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酒精度GB/T10781.1GB/T10781.2GB/T10

8、781.3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推荐性GB/T 103452总酸GB/T10781.1GB/T10781.2GB/T10781.3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推荐性GB/T 103453总酯4乙酸乙酯5己酸乙酯6固形物7甲醇GB 2757强制性GB/T 5009.488铅9锰10糖精钠GB 2760强制性GB/T 5009.28GB/T2349511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强制性GB/T5009.140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

9、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10、”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c,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注c: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有一项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一级品规定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9 异议处理和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03.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尹建军)、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寻思颖)、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邵栋梁)、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奔)。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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