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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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 月 日前 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 2 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修订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3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

2、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10年6月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2011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颁布关于修改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年 月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于 年 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3、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2年 月本规则的报批搞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 尹学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 珲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保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铁军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

4、沈 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军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郭晋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李晓芬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考试机构(2)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3)第四章 复审程序与要求(5)第五章 附则(6)附件A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7)附件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8)附件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的

5、种类与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第四条 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目录中项目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含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第五条 作业

6、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执行。第六条 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该项目的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三)该项目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必要时);(五)理论考试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和操作)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知识所占的比重;(六)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要素、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7、;(八)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考试的能力要求。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聘用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以下称聘用单位),其作业人员证书应当由聘用单位加盖聘用章并且在有效聘用期内,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二)具备满

8、足考试需要的基地,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设立若干考点,但对各考点的各项要求必须与基地一致,不得跨区域设立考点;(三)建立健全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各相关项目的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制订有关考试项目的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满足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六)

9、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指导教师和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担任。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含)以外进行。特殊情况特殊项目需要利用本辖区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第十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公布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二)公布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具体项目和合格

10、标准;(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四)按照所承担考试项目的考核细则(或者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和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十)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申请考试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

11、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持证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查按照第四章要求进行。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1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五)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由聘用单位或者有关培训机构提供,1份);(六)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证明(仅在相应考核细则或者大纲中有要求时由聘用单位或者有关培训机构提供,1份);(

12、七)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仅在相应考核细则或者大纲中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提供,1份)。注1:培训机构应当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或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作业人员考核细则(或者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通

13、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存档时间为4年。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所需资料上报发证部门

14、。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申请人(也可委托考试机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作业人员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发证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且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未予受理的,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材料。发证部门审核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复审程序与要求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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