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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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 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维 修、改造项目办事工作流程,确保维修、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 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含科研经费)、 自筹资金(含校外赞助、科研经费)及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维修、 改造项目。第三条 名词解释(一)维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 公共设施实施修

2、缮、装饰装修等工程。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 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 场地以及电气、给排水等相应的线路、管道设施。(二)改造项目:是指涉及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改变或使用功能改变的项 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三)零星维修项目:是指为恢复原使用功能或保持美观而进行的维修工程, 如局部墙体开裂、渗水、涂料剥落、吊顶损坏、墙地砖损坏等。(四)急修、抢修项目:是指不能通过事先预测到的突发设施故障,直接影 响师生正常教学和生活,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五)申报部门:是指提出维修、改造项目的本校各院

3、、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徐汇校区管委会办公 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审计处、财务处、安全 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信息化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后勤保障与 服务中心组成。各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会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全过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的职责: 1制定并修编维修及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2审核申报部门提出的维修、改造项目,对是否同意入库提出明确意见; 3参与或监督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4按学校制度规定

4、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执行。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工作小组的审议可采 用OA、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方式。第五条 工作流程 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见学校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全过程工作流 程(附图)。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来源 1本校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发现需零星维修的内容,报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对不属其维修范畴的项目汇总上报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经后勤保 障与服务中心甄别确认后报基建处实施零星维修。2维修、改造项目(暂无建设经费),申请人走签报流程,经本部门领导同 意后上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落

5、实经费后,填写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 目申请表(附表 1)报基建处实施。3、维修、改造申请(已落实建设经费),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建筑、 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申请表(附表 1),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相关职 能部门(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 基建处实施。(二)项目实施 基建处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按当年预算列支情况组织安排实施。(三)原则上校内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均需由基建处管理实施,申报部门不 得自行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凡申报部门私自自行委 托实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四)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部门有义务进

6、行配合、并落实具体 联系人。第七条列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库的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100 万元以下的入库项目1项目来源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应根据基建处每年下达的关于布署下一年度房屋 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申报的通知,结合教学、科研等实际需求,对自己 管辖及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需维修的内容,填报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 造项目入库申请表(附表 2),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交基建处。由基建处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处、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保卫处、财 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校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入库。2准入库项目由基建处根据申报部门需求落实方案设计及概算工作后,报 送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审议。3

7、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入库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下一 年度预算内。4申报部门未能在当年通知规定时间内递交的项目,一般不予申报。如必 须执行的重要项目,需经校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纳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库。5突发事件等引起的预算外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按学校有关流程,经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6上述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 定执行。(二)100 万元(含)以上的入库项目1项目来源(1)基建处根据学校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情况,综合判断后,提出每年 维修、改造入库项目建议。(2)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项目申报参照

8、第七条(一)款执行。2项目审批参照第七条(一)款执行。3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专业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报 文本,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 报财务处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内。4上述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 定执行。第八条急修、抢修项目涉及到台风、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房屋损坏,或危及师生人身 安全和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安全的情况,基建处有权立即召开(或通过OA、电子 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方式)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小组会。待讨论通过后,由基建 处指派入围施工单位进行急修、抢修。事后补办完备相关手续。第三章维修、改造项

9、目的报送第九条维修、改造项目的报送维修、改造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并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办理报送手 续。第四章发包及合同管理第十条发包原则(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及上海市相关采购政策规定。(二)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发包方式单项 30 万元(含)及以上维修、改造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 20 万元(含)至 30 万元(不含)维修、改造项目在入围施工单位范围内 采用校内询

10、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零星维修项目,急修、抢修项目,单项20 万 元(不含)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直接由基建处委派给相应入围施工单位。第十二条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咨询服务单位年度入围招标方式(一)施工单位、咨询服务单位入围招标每三年进行一次(合同一年一签)。(二)咨询服务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投标人要求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良好的业绩,应合理、合法地参加投标活 动。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 间内,按规定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第十四条 评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执

11、行。第十五条 招投标全过程管理基建处按照学校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做好相关询价工作,委托招标代 理实施招投标工作,基建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并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参照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管理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管理(一)维修、改造项目需设计图纸的,基建处根据工程情况,委托入围设计 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概算编制。(二)基建处委派专人进行设计跟踪,负责统计并递交设计需求、收发施工 图、保管竣工图。(三)在项目施工前,各参建单位人员须至基建处领取施工图;在项目竣工 验收时,施工单位另需领取施工图用于绘制竣工图,竣工图需经监理单位、施

12、工 单位代表签字确认。设计单位须根据已确认的竣工图完成电子版竣工图的绘制, 将竣工图的电子版(刻盘)和纸质版同时交基建处归档。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变更管理原则上项目在完成发包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完成发包后项目内容必须发生 变更的,参照如下办法执行:(一)预算金额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变更总额在 10%以下(不含)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申报部门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基 建处审批后实施。项目最终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二)预算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在 5 万元(不

13、含)以下的,参照本条(一)款执行。单项变 更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 报部门等)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基建处、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初步同意变更的内容,由施工单位申报初步预算,经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审核、 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有可能发生的变更需经基建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予以确定,施工单位 需同步书面上报变更可能涉及的费用,一同审核。(三)项目最终结算价,原则上结算总建设费用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总投资 金额。如建设过程中,发现最终总建设费用可能突破批准的总投资,按本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超投资处理”的条款执行。不得先做完再事后追加。(四)

14、上述审议事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费支付(一)具有单独合同的零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按合同规定 支付服务费。(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单位在接到任务委派后,完成 相关任务后按合同向基建处提交单项工作的服务费支付申请。(三)申请支付服务费时需填写付款审核表。第六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一)预算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需根据规定到相 关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好备 忘录。(二)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含)至 100 万

15、元(不含)的维修、改造项目,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中标通知书)到 基建处办理校内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附表 3)。(三)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需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信 息登记手续。(四)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水电管理部门不得供给施工 所需水电,施工人员及材料不得进入校内。一经发现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开工的, 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五)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并办 理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施工许可证交还基建处。第二十一条 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经批准实施签署合同的维修、改造项目,基建处委派专人作为该项目的专项 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基建处落实维修工 程的施工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的目标管 理,并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基建处严格控制项目全过程落实情况。项目涉及申报部门的,该部门需委派 专人配合基建处在施工招标前完成设计图纸的确认工作,并确保施工区可封闭施 工、协调保证提供合理施工工期。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基建处委托入围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基建处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监管。施工 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为:审核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会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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